分别规定了引气剂进场检验批数量 7.4.1 规定了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场检验的项目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场时 不足1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含气量 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 7.4.2 含气量经时损失 7.4 引气减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 7.4.2 有疑问时 进场检验 含气量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 引气减水剂还应检测减水率 7.4 为了确保进场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的质量稳定 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7.4.2和7.4.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 含固量(或含水率) 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 进场检验 引气剂应按每10t为一检验批 7.4.1 密度(或细度) 并应分为两等份 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场时 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初始含气量允许偏差应为±1.0% 7.4.3 7.4.3 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应进行对比检验 初始含气量允许偏差应为±1.0% 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 取样数量及留样 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