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 规定了缓凝剂进场后的快速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及留样 为了确保进场缓凝剂的质量稳定 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 9.3.2 有疑问时 9.3 需方要求供方调整缓凝剂配方时 每一批次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 初 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9.3.2条和第9.3.3条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检验 缓凝剂应按每20t为一检验批 并应分为两等份 含固量(或含水率)和混凝土凝结时间差 9.3.3 应进行对比检验 缓凝剂进场时 9.3.2 则供方缓凝剂可不必和留样进行对比 终凝时间允许偏差应为±1h 9.3.3 进场检验 规定了缓凝剂进场检验批数量 凝结时间的检测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 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 终凝时间允许偏差应为±1h 进场检验 缓凝剂进场时检验项目应包括密度(或细度) 9.3.1 9.3.1 进场检验细节需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若环境温度发生显著变化 不足2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9.3 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