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的制定 为提高燃气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总 对于与联供系统有关的配套设施 是联供系统比较经济的规模 热 供电系统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可作为冷热电联供系统一次能源的燃气包括天然气 1.0.1 因此燃气联供系统一次能源通过梯级利用 各得所需 实现“分配得当 发电余热再产生50%左右的低品位能源(热能) 经余热回收利用后 人工煤气 5174的规定执行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的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与电力行业的燃气热电联产系统不同 将使燃气冷 因此本条规定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大于70% 一般余热锅炉和吸收式冷温水机可将发电机组的排烟温度降至120℃ 1 在并网的情况下供应几十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冷 余热利用最大化的原则 直接向用户供应冷 供热 施工 联供系统机组容量的选择应立足于自发自用自平衡 余热利用最大化”的原则 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一般在70%~85% 燃气联供系统的优势在于其能源综合利用率高 1.0.2 验收和运行管理 1.0.1 电联供系统的项目建设更加规范 对于发电机容量大于25MW的系统或采用联合循环的系统 规范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 沼气 1.0.4 这部分余热回收利用的成本较低 制定本规范 发电供用户自用为主并直接向用户供冷的燃气联供系统 供配电 为了保证联供系统的高效性和经济性 联供系统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的计算方法详见本规范第4.3.8条 50189的颁布实施 本规范重点内容是发电余热有效利用及系统搭建和优化 应保证回收利用 为保证燃气这一宝贵清洁能源的最佳利用 要求所有建设的联供系统必须确保一定的能源综合利用率 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 还可进一步深度利用低温余热 健康发展 1.0.3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1.0.3 施工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是一个综合了燃气 则 并且要求对联供系统的设备配置及运行模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煤层气等 热 有条件的项目 总 提高余热利用率 目前燃气冷 1 1.0.5 系统的设备配置及运行模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制冷等多专业跨行业的系统 如燃气 本规范提出的能效指标采用能源综合利用率 电力 分布式能源燃气联供系统不同于热电联产项目 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和余热利用率应尽可能高 1.0.2 为了简化计算 提出联供系统“电能自发自用为主 通过发电机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25MW的简单循环 同样数量电能的做功能力是热能的4倍~5倍 液化石油气 热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建设在用户附近 建立安全的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 则 本规范适用于以燃气为一次能源 电联供系统所使用的发电机组发电效率较高 供热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应遵循电能自发自用为主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 提高燃气的综合利用效率 1.0.5 “以热定电”及“以电定热”等均具有局限性 便于检测 施工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大于70% 电能的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 国家已经制定了完善的标准 热 制冷等 燃气冷热电联供技术已由学术研究阶段发展到工程实施阶段 联供系统应以末端建筑的实际负荷需求确定其发电装机以及辅助能源装机 符合国家的能源战略和节能目标 梯级利用” 验收和运行管理 内燃机高温冷却水温度降至75℃ 工程建设还应遵守相关标准的规定 综合效率高于燃气发电和燃气供热系统 一次能源(燃气)由发电机组产生30%~40%的高品位能源(电能) 应严格遵守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 一次能源梯级利用技术被广泛重视 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电负荷 1.0.4 温度对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