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A.0.3 储气井区 卸气装置壳体顶部(不包括计量显示装置)以上7.5m的空间范围也应划分为2区(图A.0.6) 脱水 卸气装置壳体顶部(不包括计量显示装置)距离L不大于7.5m时 5-罩棚封闭空间底部 A.0.4 调压室 卸气柱(装置)壳体内部空间及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 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4 气瓶车或车载气瓶组橇体(包括气瓶组 室外固定式储气瓶组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当有封闭空间罩棚的底部至加气 图A.0.5 罩棚封闭空间的内部应划分为1区 固定车位压缩天然气瓶车或车载气瓶组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加气柱(装置) 站内生产装置所有场所的释放源应划分为二级释放源 法兰或类似附件等包括在内)四周边缘外4.5m内 卸气柱(装置)四周边缘外4.5m以内 加气柱(装置) 顶部以上4.5m内的空间范围应划分为2区 1-装卸口 压缩天然气加气柱(装置) 图 2-室外地坪 半径为1.5m的空间范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 50058的有关规定 卸气柱(装置)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储气井区 A.0.3 自地面向上至加气 调压室 法兰或类似附件) 自地面向上至气瓶车或车载气瓶组顶部以上7.5m的空间范围应划分为2区(图A.0.5) 罩栅外自地面向上至加气 自地面向上至罩棚底平面的空间范围和罩棚封闭空间四周外壁3.0m 沟应划分为1区(图A.0.5) 2 调压室等 1-工艺装置区 加气柱(装置) 2 A.0.7 加气柱(装置) 露天设置的天然气工艺装置区 卸气柱(装置)四周边缘外4.5m内 可燃气体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的区域 没有释放源 2 在工艺装置区外 卸气柱(装置)的水平距离小于1.5m时 4-罩棚顶 当无封闭空间罩棚底部至加气 1-压缩机室 燃气热水炉间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设备的厂房 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卸气装置壳体顶部(不包括计量显示装置)距离L不大于7.5m时 止回阀的地带 2-放散管管口 卸气柱(装置)四周边缘外4.5m以内 附录A 屋顶(有放散管的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空间范围应划分为2区(图A.0.4) 压缩等装置及阀门 且不可能有可燃气体侵入的区域 图A.0.6 3 4 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 阀门 底部以下0.6m 以气瓶车或车载气瓶组的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 阀门 自地面向上至最高的装置顶部(有放散管的以放散管口计)以上7.5m的空间范围应划分为2区(图A.0.3) 3 当罩棚外缘与加气柱(装置) 站内下列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脱硫 可参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划分(图A.0.6) 固定车位压缩天然气瓶车或车载气瓶组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2-地坪 1 3-计量显示装置 A.0.4 3-室外地坪 露天或开敞设置的通风良好的地上燃气管道及其附带的管道截断阀 2-室外地坪 卸气柱(装置)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内部及外壁(有放散管的一侧以放散管计)4.5m内 1 沟应划分为1区(图A.0.6) 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 当无罩棚时 A.0.5 A.0.1 卸气装置壳体顶部(不包括计量显示装置)以上7.5m的空间范围应划分为2区(图A.0.6) 1-坑或沟 法兰或附件等)四周边缘外4.5m以内 A.0.2 室外固定式储气瓶组(橇体 压缩天然气加气柱(装置) 露天设置的天然气工艺装置区(调压 1 A.0.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