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 厂区总平面布置 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10.2 余热锅炉(房)的间距要求符合本标准第4.0.9条规定时 10.2.1 这两条是强制性条文 与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10.2.1 10.2 必须严格执行 5174有关条文协调确定 应符合表10.2.2 10.2.2 当油浸变压器与燃气轮机(房)或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房) 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燃气轮机或主厂房 厂区总平面布置 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10.2.3 天然气调压站 10.2.2 余热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