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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 4.2 4.2.13 50028的有关规定 3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4.2.4 (9)地上浮顶及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时 (7)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和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 该停放场地边距氧气储罐的距离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氧气固定容积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 堆场的防火间距 4.2.9 (1)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办公室等 配电站 应符合本表说明第1 3 多层戊类生产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3和表4(见书后插页)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3 高度和长度等均根据工艺的需要进行布置和建设 助燃气体储罐与厂内次要道路边不小于5.0m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但如果在路边设有液氧槽车的停放场地时(如图1所示) 使用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罐防火堤 柜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5.0m Pa)的乘积计算 原料的转输设施大量存在于钢铁冶金企业中 并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表中防火间距可减少 1)两座丙 (11)生产 地上甲 时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 对于工业企业指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钢铁冶金企业中由于工艺的要求 储罐 4.2.10 气态氧 为了便于设计和消防管理 (12)防火间距从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1×10 表4 二级的厂房 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当储量不大于500m 其防火间距不限 总结60年来的生产实践经验 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宜小于2.0m 堆场与铁路 库房 未发生过火灾 3 Pa)的乘积计算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5)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 仓库 4.2.7 但不应小于6.0m 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储罐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或防火分隔水幕或安防火卷帘时 及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宜小于2.0m 50016中也明确规定“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 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6.0m 60年来的生产实践表明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 建(构)筑物耐火等级的确定 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3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将其纳入第1段的规定 以及配料槽与出料厂房间距因为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多次遇到炼铁工程的矿槽与焦槽 丁 分别从储罐外壁 不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间距 表4.2.3 对于电力系统是指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 这仅仅是对烧结厂的规定 露天布置的液氧储罐与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 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如“可燃气体储罐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 50016的相关规定 50016的限制 钢铁冶金企业内铁水运输线与散发可燃气体 这样就增加了占地 删除原条文第2段的规定 1)单层 4.2.5 3 可按本表规定减少3.0m 2)一 其余为戊类 如目前新建和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高炉煤气柜的容积达到30万m 表中防火间距可减少25% 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为保证生产安全 可燃气体 带式运输通廊的火灾危险性取决于其运输的物品 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算起 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 5 并参照国内外其他行业或专业规范进行综合整理而成的 所以在本标准中对可燃气体储罐的容积扩大到了30万m 3 (13)室外变 液氧槽车停放场地与储罐间距示意图 本条规定是依据原冶金工业部颁布的《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第6.4.5条而制定的 堆场的防火间距(m) 4.2.8 注 但不应小于6.0m的规定 50229的有关规定 但不应小于15m 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 表3 规定液氧储罐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站的布置及站内(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74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但不应小于6.0m” 左右 4.2.11 时 4.2.8 配料槽与出料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的规定 堆垛 (4)下列情况 可相应减少25% 钢铁冶金企业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发可燃气体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 减少财产损失角度看 煤气柜区四周应设置围墙 液氧储罐往槽车(或长管拖车)充装氧气或槽车往用户的液氧储罐充装氧气时 配料槽与出料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车间供油站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建(构)筑物设防火墙等防火措施 合理 室外变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当总容积大于200000m 因此 4.2.3 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 仓库输入(出)物料的两个及以上的带式输送机通廊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6)直埋地下的甲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2)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3 (2)两座耐火等级为一 烧结厂的主厂房与电气楼 节约投资 其设置位置 一般采用围墙的形式将其隔离保护 不宜小于18.0m 做此规定 4.2.5 注 氧气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间距 储罐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 表4.2.4 对表4说明 设计者应尽可能采用较大的间距 50016的有关规定 因此 与厂内主要道路边不小于10.0m”等 3 配电站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炼铁的矿槽与焦槽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工艺合理和降低能耗 50016中无明确规定 多年来也是这样实施的 而且对工艺生产带来不方便和不利 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 可行 从防火和保障人身安全 乙 当矿槽和焦槽分开布置时 使设计更加合理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 乙 3 道路的防火间距(m) 4.2.7 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 浮选药剂库 储罐 4.2.4 带式运输机通廊作为燃料 5 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 根据钢铁企业的实际情况 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应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不应小于10.0m 配料槽与贮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油脂库距进风井 50160-2008表4.2.12制定的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为了管理方便和防止火灾发生 戊类高层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0)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 4.2.2 2 50016的有关规定 1m 储罐 3 参照国外工业气体协会IGC的相关资料(最小为1.0m)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 10 3 4.2.3 增加了投资 )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 4 4.2.2 丙类液体卧式罐 实际上 总容积不大于200m )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 甲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甲 导致火灾蔓延的情况 时 当单罐容积不大于50m 50160制定而成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摩擦等原因有起火的现象 丁 乙 2款以及第3款第1项的规定 50016执行 3 50028-2006表6.5.3“储气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进行统一规定 4)为车间服务而独立设置的车间变电所 乙类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区)或堆场及丙类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当总容积小于等于200000m 露天布置的可燃气体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 4.2.11 (3)下列情况 此次修编 1 50016中没有对煤气柜和围墙防火间距的相关规定 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4.2 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中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与上述建(构)筑物的要求执行 4.2.1 钢铁冶金企业中有较多常压的煤气柜 配电站 储罐 4.2.1 4.2.12 为了减少充装损失 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0m 3)为丙 2 丁 增加了炼铁的矿槽与焦槽 5001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 结合钢铁冶金企业的生产特点以及几十年设计实施的经验 本表所规定的间距均为最小间距要求 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戊类厂房或民用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 存在大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 50016的规定 自备电厂及变(配)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输煤和焦炭通廊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必须贴邻建造时 丙 50028-2006表6.5.3“储气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进行统一规定 的可燃气体储罐和容积不超过50m 而不得不将它们布置得比较远的情况 结合钢铁冶金企业的生产特点 表4.2.2 1 浮选药剂库 堆场的防火间距 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 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区或堆场 皮带运输机通廊因皮带跑偏 工艺要求储罐与槽车的间距越小越好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丙类液体的泵房及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以及本表中未列入的不常用的防火间距等 本标准中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3 建(构)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的有关规定 在有条件时 本条为钢铁冶金企业相邻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的规定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 在设计中 “烧结厂的主厂房与电气楼……的防火间距 甲 而且容积较大 容积不超过20m 3 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4.2.10 甲 但距氧气槽车停放场地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图1 防火间距 为同一厂房 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4.2.9 时 4.2.6 油脂库距进风井 3 (8)地上甲 防火间距 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 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相邻建(构)筑物防火间距(m) 但不应小于6.0m”可使设计更加灵活 乙 本条增加“炼铁的矿槽与焦槽 当储量不大于500m 但从未出现过引燃附近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