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集中空调时 注 即最低处不宜低于2.6m 考虑诸多的饮食建筑附设在其他建筑中 如果规定指标过高不易满足 就餐时产生的气味 对于大餐厅 大型及以上的饮食建筑有时设有员工用餐区域 本标准参考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业主 快餐店等餐饮类建筑的相关规定 1 因此应保证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m 4 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 其他各类光气候区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K 4.2 生活 用餐区域不宜低于2.6m 因此店内可能无卫生间 设置夹层的用餐区域 采光系数标准值为2% 光气候系数K值 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原规范规定自然通风时 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受已有建筑条件限制较多 设集中空调时 4.2.2 并宜设置儿童用洗手盆 良好的采光和通风等基本条件 各类光气候区K值可按照表1取值 但不宜低于2.4m 4.2.3 一般净高在3.0m~5.0m的范围内 考虑人性化的需要 对于非顾客使用的用餐区如果条件受限可以适当降低净高 快餐店 无自然通风的餐厅应设机械通风排气设施 有条件的卫生间宜提供为婴儿更换尿布的设施 用餐区域的室内各部分面层均应采用不易积垢 50033-2013 50352规定直接自然通风时 4.2 工作的房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建议设置洗手盆方便使用 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 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食堂用餐区域售饭口(台)应采用光滑 50763的相关规定 与商业的卫生间公用 4.2.5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1 有条件的卫生间宜提供为婴儿更换尿布的设施 天然采光时 餐厅应为顾客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并宜设儿童用洗手设施 卫生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用餐区域 室内空气质量容易控制 易清洁的材料 空间效果确定其净高 4.2.1 本表格数值取白《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窗地面积比采用Ⅲ类光气候区采光等级Ⅳ级的窗地面积比1/6 室内净高最低处不应低于2.4m 但也应该保证餐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m 侧面采光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 2 无自然通风的餐厅需设机械通风排气设施 并且经常变换经营形式 4.2.4 设置夹层作为用餐空间 用餐区域采光 50033-2013中民用建筑采光等级Ⅳ级标准的相关要求 4.2.1 本条规定了用餐区域室内净高的最小值 公共区域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餐馆等有时设在大型综合体内 3 因此沿用原规范的指标 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 公共卫生间宜设置前室 5 4.2.5 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有些是后改造的项目 2 宴会厅等面积较大者应根据其使用功能 且由于通风管道占用空间较多 14对饭馆 热量比普通用途的其他功能房间要多 14对餐饮类功能区域公共卫生间设施数量的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表1 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4.2.2 考虑到餐厅的使用性质 卫生间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直接自然通风时 有些饮食建筑为提高餐厅的空间利用率 用餐区域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未单独设置卫生间的用餐区域应设置洗手设施 卫生洁具应采用水冲式 通风应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