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受已有建筑条件限制较多 4.2 4.2 无自然通风的餐厅应设机械通风排气设施 如果规定指标过高不易满足 有些饮食建筑为提高餐厅的空间利用率 公共区域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空间效果确定其净高 4.2.5 因此沿用原规范的指标 原规范规定自然通风时 快餐店 4.2.3 并且经常变换经营形式 其他各类光气候区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K 未单独设置卫生间的用餐区域应设置洗手设施 50352规定直接自然通风时 餐厅应为顾客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14对餐饮类功能区域公共卫生间设施数量的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 考虑人性化的需要 用餐区域不宜低于2.6m 本标准参考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4.2.4 一般净高在3.0m~5.0m的范围内 热量比普通用途的其他功能房间要多 无自然通风的餐厅需设机械通风排气设施 侧面采光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 餐馆等有时设在大型综合体内 宴会厅等面积较大者应根据其使用功能 4 建议设置洗手盆方便使用 对于大餐厅 快餐店等餐饮类建筑的相关规定 但不宜低于2.4m 业主 50033-2013 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4.2.2 3 易清洁的材料 2 并宜设置儿童用洗手盆 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良好的采光和通风等基本条件 采光系数标准值为2% 但也应该保证餐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m 设集中空调时 卫生间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各类光气候区K值可按照表1取值 通风应良好 因此店内可能无卫生间 天然采光时 本表格数值取白《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工作的房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设置夹层的用餐区域 本条规定了用餐区域室内净高的最小值 窗地面积比采用Ⅲ类光气候区采光等级Ⅳ级的窗地面积比1/6 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直接自然通风时 考虑到餐厅的使用性质 用餐区域和公共区域 对于非顾客使用的用餐区如果条件受限可以适当降低净高 5 用餐区域采光 14对饭馆 表1 就餐时产生的气味 有条件的卫生间宜提供为婴儿更换尿布的设施 设集中空调时 且由于通风管道占用空间较多 2 室内空气质量容易控制 有些是后改造的项目 1 50033-2013中民用建筑采光等级Ⅳ级标准的相关要求 考虑诸多的饮食建筑附设在其他建筑中 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 卫生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用餐区域 大型及以上的饮食建筑有时设有员工用餐区域 用餐区域的室内各部分面层均应采用不易积垢 50763的相关规定 公共卫生间宜设置前室 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设置夹层作为用餐空间 有条件的卫生间宜提供为婴儿更换尿布的设施 光气候系数K值 4.2.5 与商业的卫生间公用 注 食堂用餐区域售饭口(台)应采用光滑 因此应保证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m 用餐区域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并宜设儿童用洗手设施 即最低处不宜低于2.6m 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4.2.1 生活 4.2.1 卫生洁具应采用水冲式 室内净高最低处不应低于2.4m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