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 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敞式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污染源类别和风向位置等客观条件可以不一致 有害气体 “4.1.2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 554的相关规定 饮食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以及食品安全 3.0.4 排风机 a)送 附建于其他公共建筑中的饮食部分 具体的安全距离由相关的食品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也应分开设置 噪声及废弃物对邻近建筑物或环境造成污染 还必须满足这些管理部门的相应要求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这两种人流为避免相互干扰 暴露垃圾场(站) 本条针对饮食建筑基地的流线作出规定 本条强调了饮食建筑的外部环境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有害液体 环境保护和消防等管理部门的要求 对饮食建筑的设计还作了具体规定 554-2010中 在《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饮食建筑运营产生的油烟 宜分开设置 3.0.2 3.0.4 3 景观的角度规定基地的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为了规避对食品安全及用餐环境的威胁 暴露垃圾场(站) ” 3.0.1 4.1.3饮食业单位宜集中设置 基地和总平面 顾客出入口和内部后勤人员出入口宜分开设置 3.0.3 牲畜棚圈 防止饮食建筑对相邻建筑物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和污染 暴露旱厕等 3 除了满足饮食建筑自身的运营条件外 5.3饮食业单位应设有或预留下列设备 除了保证饮食建筑自身的食品安全外 e)专用井道 饮食建筑与污染源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因饮食建筑的规格档次 ” 3.0.1 基地和总平面 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安全 4.2.4设有饮食业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4.1.4博物馆 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 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 故在标准条文中统称为开敞式污染源 气味 从运营 554-2010规定 气味 噪声与垃圾会对周边建筑物和环境造成污染 例如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十五条中规定饮食建筑“应距离粪坑 本条是针对饮食建筑的环境条件而定 3.0.2 开敞的污水收集池 图书馆 饮食建筑基地的人流包括顾客人流和员工人流 b)油烟净化设备 规划配套的饮食业单位宜设在商业服务区域内 由于饮食建筑的修建和运营管理涉及多个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或利用相关的设备及技术 饮食建筑基地的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其基地的顾客人流与货流 “4.2.3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 c)隔油设施 也应遵守执行 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3.0.3 因为难以一一列举 d)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 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敞式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开敞的粪坑 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 污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