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吸声设计效果采用室内工作人员的主观感觉效果来评价 但对于吸声降噪设计来说具有现实的意义 故作了适用条件限制 可通过测量房间混响时间或计算求得 具备类比条件的应优先采用实测数据 ≤0.5的场合 7.2.7 ——吸声降噪量(dB) 因此尽管该评价是主观的 式中 采用混响时间法测量降噪效果 较小的条件下的近似公式 数量与安装方式 吸声处理前室内的平均吸声系数优先采用测量房间混响时间的方法求得 对于吸声降噪量 测量结果必须标注测点位置 选择测点必须考虑与声源的距离 7.2.3 扁平形或狭长形的房间 按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确定 但室内工作人员却感觉到噪声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 2 7.2.1 7.2.4 7.2.4 本条规定了吸声设计的步骤 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可由房间各部分表面积与其吸声系数求得 ——吸声处理后应有的室内平均无规入射吸声系数 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 可采用吸声降噪量及室内工作人员的主观感觉效果来评价 测量混响时间后计算平均吸声系数使用下列公式 注 通常采用“插入损失法”来测量 7.2.2 1 确定降噪地点的各倍频带允许声压级和允许总的A声级 ) 应根据吸声处理后所需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的要求 P 4 ——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无规入射吸声系数 7.2.5 定性的 7.2.1 7.2.5 公式的适用范围说明如下 3 应注意混响时间的概念是建立在声场充分扩散的条件下的 所需吸声降噪量可将室内吸声处理前的声压级减去允许声压级得出 7.2.2 数量与安装方式 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吸声降噪设计客观降噪量较小 降噪地点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应根据本规范第3.0.1条规定的噪声限值 公式(7.2.5)适用于 7.2.7 确定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 吸声设计程序和方法 也可通过测量混响时间求得 即各阶段的先后顺序 按本规范公式(5.2.3)计算或按表5.2.3-1取值 因此也列为一种评价方法 吸声构件的种类 吸声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声场扩散条件变差 车间厂房吸声处理前中心频率为125Hz~4000Hz的6个倍频带的声压级和A声级 (7.2.5 吸声设计程序和方法 吸声降噪量应通过实测吸声处理前后室内相应位置的噪声水平来求得 △L 测量结果就会与实际有误差 即测量吸声处理前后室内相应测点的A声级及中心频率为125Hz~4000Hz的6个倍频带声压级差 确定吸声处理前室内的各倍频带的声压级和总的A声级 室内吸声处理后 因此本规范给出的计算公式 5 确定吸声材料的类型 计算吸声处理后应有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 吸声设计的效果 吸声处理后应有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 是在 都不适用于使用混响时间法测量 7.2.6 7.2 可根据所需降噪量和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 可实测或按本规范公式(5.2.2)计算 这种方法受测点位置影响较大 计算所需吸声降噪量 7.2 按下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