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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 本条对旅游设施防护等级的划分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可将依托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级的风景名胜区 10.2.1 按两者防洪标准中较高的选取 具体使用时 旅游设施 这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 知名度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防护等级 将依托省级的上述景区列入防护等级Ⅱ级 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10.2.1确定 历史文化名城(镇)等的景区列入防护等级Ⅰ级 地质公园 许多文物古迹同时也是旅游景点 10.2 应根据景源的级别 121的相关规定制订的 10.2.2 50298和现行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CJJ/T 10.2.2 本条规定应根据其防护等级 旅游价值 10.2 10.2.1 应根据其防护等级按本标准表10.1.1和表10.2.1中较高者确定 受洪水威胁的旅游设施 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设施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表10.2.1 供游览的文物古迹的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则沿用了原标准第9.0.2条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 旅游设施 以保护文物古迹 其目的在于使该防护对象具有较高的防洪安全度 其他景区列入防护等级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