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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工程的等别 仍采用“防洪标准”的提法 的供水工程划分为Ⅴ等工程 其中Ⅴ等工程的分解指标由“≤”改为“<” 1 50286 以城市供水为主的工程 其装机流量 当为船队通过时指组成船队的最大驳船载重吨 治涝等工程按大(1) 3 应按灌溉面积指标确定工程等别 水库总库容通常采用校核洪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引水量<0.3亿m 为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此类水库和航运(电)枢纽的总库容采用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装机功率等工程规模指标划分确定 Ⅲ等与Ⅳ等工程按设计引水流量2m 但一些低水头径流式水库和航运(电)枢纽为减少库区淹没 现行行业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 年引水量指渠首多年平均年引水量 农业灌溉受作物生长期需水和自然降雨影响较大 应根据工程规模按表11.1.4确定 装机功率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 表11.1.2-2 发电工程的等别 按照习惯用法 灌溉面积 供水工程 治涝 灌溉面积和装机容量 水利水电工程 将原来第Ⅲ等对应的“中等”修改为“比较重要” 然后再对水工建筑物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 应根据其航道等级和设计通航船舶吨级 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过程比较均匀 供水 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252-2000第2.1.3条和《水闸设计规范》SL 其等别分别按库容 /s 3 灌溉 应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2 265 泵站工程指灌溉 按水库规模确定的工程等别较低 发电工程 这种先分等再分级的做法在我国已应用了几十年 /s 应按承担的任务和功能类别确定 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予以确定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 具体可参考表9确定 182-1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灌溉工程的引水枢纽和承担灌 430中的流量规模与水量规模不匹配 5180 两者均必须满足要求 50288 供水工程的等别参照原标准第6.1.1条和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水利水电工程 并不一定都含有水库和枢纽工程 治涝 3 城市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指标 通航等工程进行分等的指标体系 以农业灌溉为主的供水工程 洪水期基本恢复天然状态的水库枢纽总库容采用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430中 430将供水工程等别划分为4等 以装机容量作为分等指标 而按装机容量规模确定的等别可能较高 本次修订对防洪 供水 此外 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按表11.1.2-2确定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 为统一起见 大部分城市都采用多水源供水方式 证明在工程实践中是可行的 水电站工程的开发方式有堤坝式 11.1.5 航运等工程不考虑按大(1) 跨水系 治涝工程 从延续原标准的提法考虑 供水 3 11.1.1 11.1 水力发电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的等别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对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小(2)型进行分等 拦河水闸 水库枢纽中通航工程的等别划分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JTS <10m 1 如低水头径流式电站工程 供水工程中包括本流域和河流 现有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规范中关于工程等别划分的标准 大(2)或小(1) 灌溉 3 泵站工程 同时也很少将防洪 /s所对应的最大年引水量仅能达到0.63亿m 补充了按水利水电工程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来确定工程等别的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确定的等别不相同时 第Ⅱ等的“特别重要” <3m 因此宜按灌溉面积指标来确定工程等别 对于此类工程的等别 /s 4 发电工程的等别 灌溉 本条按不同开发任务和服务功能类别 拦河水闸工程指平原区的水闸枢纽工程 3 由于水库库容较小 5180-2003第5.0.1条 11.1.4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 发电 区域的调水工程纳入供水工程统一确定 /s和年引水量1亿m 2 252-2000的表2.1.1中将各类工程都分为大(1) 水库 灌溉流量和水量差异较大 11 基本恢复天然行洪状态 265-2001第2.1.1条制订 跨区域调水工程 防洪 设计通航船舶吨级系指通过通航建筑物的最大船舶载重吨 将大(1)型改为特大型 表11.1.2-3 对于供水对象的重要性 治涝工程的等别 252-2000第2.1.4条制订 3 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物级别确定防洪标准 以过闸流量为分等指标 表11.1.2-1 对于水库 为此 防洪 /s 其整体工程的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11.1.2 3 /s 11.1 小(1)型和小(2)型统称为小型 引水流量和年引水量三个指标拟定工程等别 有时灌溉面积相近的灌区 252的有关提法进行了整合 大(2)或小(1) 小(2)型 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受益面积 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11.1.2 该标准是为保障水工建筑物自身防洪和结构安全要求设定的指标 提出对防洪 原标准中表6.1.1的标题容易被理解为表中的内容都是指枢纽工程的任务 252 灌溉 灌溉引水枢纽工程包括拦河或顺河向布置的灌溉取水枢纽 灌排泵站与引水枢纽工程的等别 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引水流量采用设计流量 2 还有一些是按工程类型划分 防洪 50288-99第2.0.2条 进行划分 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系统工程的等别 灌溉面积指设计灌溉面积 与引水流量相比 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装机容量等为社会服务的功能性指标进行分等 引水式等 11.1.3 2 发电工程根据其流量 按表11.1.2-1确定 鉴于引水流量2m 表9中货币指标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 泵站等不同类型工程 3 即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灌溉工程 11 水库枢纽工程上的通航工程的等别 11.1.4 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按表11.1.2-3确定 表9 排任务的泵站工程 排水(涝)的提水泵站 小(2)型分等 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过闸流量为按校核洪水标准泄洪时的水闸下泄流量 水利水电工程按其规模 效益及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确定等别 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 1 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将Ⅳ等工程的流量规模调整为≥1m 应按供水对象的重要性 跨流域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是确定水工建筑物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的依据与基础 注 表11.1.4 3 治涝工程的等别 5180中称为“洪水设计标准” 发电 鉴于国内县级城市年用水量大多不超过1亿m 确定等别时应至少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供水工程的等别指标增加到5等 跨省际V级航道上的渠化枢纽工程等别提高一等 灌排泵站与引水枢纽工程的等别 本次修订对上述不同的名称进行了研究讨论 本区域引供水工程及跨流域 其等别应按高者确定 采用航道等级和通航船舶吨级等指标进行分等 供水 可按其系统的规模指标确定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大(2)型改为大型 有些是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所承担的任务和服务功能类别及效益划分 252中称为“洪水标准” 功能类别或工程类型确定的等别不同时 第2.0.3条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治涝工程及供水 应根据工程规模 本条将小型供水工程分成两等 182-1的规定制订 3 水电站工程 水库 3 水系 过闸流量 反映了工程防洪安全和结构安全的要求 应根据其供水规模 本条是在原标准第6.1.1条的基础上 供水工程的引水流量指渠首设计引水流量 如水库工程 拦河水闸 3 如防洪工程 灌溉 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重要”相衔接 大(2)或小(1) 以与第Ⅰ 单个水源工程的供水规模不一定很大 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其中Ⅳ等工程对应的工程年引水量为1亿m 用水过程不均匀 当按工程任务 水量 3 拦河水闸及灌溉与排水工程中的引水枢纽 使水库洪水位低于枯水期正常蓄水位 综合考虑近年颁布的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在洪水期往往采取敞泄运用方式 年引水量更能反映工程的特性和重要性与效益 本次修订时将Ⅲ等工程的流量规模调整为≥3m 11.1.1 灌溉等工程都是单独立项 1 供水对象的重要性 本标准仍继续采用 11.1.3 但如果某个水源出现问题 灌溉分等指标仍采用原标准第6.1.1条的规定 水闸工程 11.1.5 通航工程等 现行行业标准《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JTS 供水 城市供水工程的等别要采用多指标分析确定 同时 鉴于目前许多防洪 并将流量<1m 渠道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等 3 430-2008的第9.2.1条制订 从保证工程安全的角度 对城市生产生活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范围会较大 引水流量 其等别分别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注 作用和重要性等进行分级 治涝 供水量较少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也日渐增多 在原标准中将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称为“防洪标准” 防洪分等指标中反映城市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指标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执行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