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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 3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5180两规范中对大坝提高级别的坝高指标规定有所不同(见表10) 按其在工程中发挥的作用和失事后对整个工程安全影响程度的不同 但不得低于现有河道堤防级别 430-2008第9.2.5条制订 可降低一级 5180-2003第5.0.4条制订 输水位抬高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 按表11.2.1确定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水库大坝的高度与风险成正比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级~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因此对于2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的级别反映了对建筑物的不同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设计洪水标准也相应提高 倒虹吸 可将建筑物级别提高一级 其防洪标准实际上是被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 山丘区的水闸大多为水库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 在按水库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11.2.5 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按本标准表11.2.1确定 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 可按水闸工程自身规模相应的等级确定级别 隧洞等建筑物的级别 由于坝高指标主要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 5180-2003第5.0.6条综合制订 对失事后果影响重大的2级~5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指工程运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 11.2.3 以及与灌排有关的水闸 应根据其所属枢纽工程的等别和水闸自身的重要性按本标准表11.2.1确定 位于防洪(挡潮)堤上的水闸 堤防的级别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11.2.5 提高工程安全可靠性考虑 平原区的拦河水闸多为独立水闸或闸坝式枢纽 河道堤防的级别要根据河道具有的防洪任务和原河道堤防级别 丘陵区水利水电枢纽中的水闸级别 435的有关规定执行 渡槽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 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根据级别确定防洪标准的方法有所不同 11.2.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其级别可提高一级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 1级~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坝高超过规定指标时 平原区水闸工程的级别 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山区 水电站枢纽确定工程等别后 临时工程的级别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其级别可提高一级 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级~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提高一级只涉及调整结构设计的安全参数 设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论证确定 表10 252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河道的堤防要满足供水工程输水和行洪排涝的要求 作用和重要性 但防洪标准可不提高 252-2000第2.2.2条 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或采用实践经验较少的新型结构时 11.2.4 252确定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11.2.3 供水(调水)工程有时利用天然河道输水 如坝高超过规定指标 水库大坝坝高提高级别指标比较 11.2.1 11.2 如果失事后果影响不大 供水工程的等别 11.2 水库大坝的2级 本条分别参照原标准第6.1.2条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但防洪标准可不提高 11.2.1 252-2000第2.2.1条制订 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供水工程利用现有河道输水时 3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50288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现有河道堤防级别 经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从保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0286和现行行业标准《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 对2级~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 其级别是由被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的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水电站枢纽中的水工建筑物 取消了原标准中对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 鉴于堤防工程是为了保护防护对象的安全而修建的 表11.2.1 265-2001第2.1.5条制订 输水位抬高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 252-2000第2.2.4条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第5.0.5条综合制订 设计洪水标准相应提高 河道堤防级别应根据供水工程的等别 可降低一级 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挡潮)堤的级别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 可根据水闸在该枢纽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确定水闸建筑物的级别 11.2.6 11.2.2 11.2.7 252-2000第2.2.3条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可提高一级 11.2.6 涵洞 不改变调整设计洪水标准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