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的低限标准为统一要求 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 2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套型 2 称为兼起居的卧室 主要依据如下 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 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 作为特殊人群 2 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是一致的 即使在工程设计理论和实践中 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 起居室(厅) 4 不因地区气候条件 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 必须独门独户 可能设计出更小的套型 起居室(厅) 本条明确了设计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 2 没有要求独立封闭 5.1.1 1 其具体测算方法是 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 起居室(厅) 未婚的或离婚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 所以将原规范规定不应小于34m 称为兼起居的卧室等概念以后 起居室(厅) 2 由其他相关规范作出规定 重新规定了套型最小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30m 但是这种套型是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的 明确了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 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出了采用兼起居的卧室的最小套型 不应小于22m 本次修编删除了原规范对住宅套型的分类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 原规范规定的由卧室 和22m 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 没有要求独立封闭 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 5.1.2 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 1 5.1 2 2 套内空间 其具体测算方法是 住宅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限应明确 虽然组成空间数不变 5 套型 3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 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 套内空间 由卧室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不应是各个最小房间面积的简单组合 5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 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 每套住宅至少包含卧室 本条要求将这些基本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 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 则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 5.1 套型最小使用面积 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下调为不应小于30m 5.1.2 2 2 但因为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 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 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 由兼起居的卧室 经过对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的论证和适当减小 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 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