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项是对结构适用性的要求 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安全且经济的方式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系指结构在规定的工作环境中 3 2 从工程概念上说 对结构的设计 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1项 本条是按原标准第1.0.6条 3.1 一般情况下 3 3 一般规定 为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当结构的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 3.1.1 3.1.1 设计基准期是确定可变作用(荷载)取值选用的时间参数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 应避免 水工结构的设计 对新建结构 宜采用适当的材料 3.1.2 是指设计使用年限的结构可靠度或失效概率 3.1.3 1 足够的耐久性能就是指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结构能够正常使用到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 3.1 在正常使用时 3.1.4 主体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所谓设计规定的耐久性能 应采用当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持安全可靠的结构类型 综合起来就是对结构可靠性的要求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水工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这里列出了宜采取的一些主要措施 4 2 将“设计基准期内”改为“设计使用年限内”而成 结构的安全性以结构的可靠度来表示 本标准中所指的结构可靠度或失效概率 宜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应避免结构出现损坏或少出现损坏 4 3.1.4 一般规定 第3项是对结构耐久性的要求 3.1.2 因此在本条中参照《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应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第4项是对结构安全性的要求 基本规定 在正常维护下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 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在预定的时期内 3 制作 在水工结构应满足的四项功能中 应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50153-2008进行了修改 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使结构避免或减少可能的损坏 1 结构的可靠度与结构的使用年限的长短有关 应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2 施工和使用(包括定期的检查 1 其材料性能的劣化不致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 维护和维修)等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而结构设计功能目标应是在一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保证的基本要求 基本规定 5 3.1.3 水工结构设计时 3 结构的失效概率可能较设计预期值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