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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土石坝的不均匀沉陷 使结构安全评价更为合理 容许应力法和破损阶段法都是以材料强度的利用留有一定余度作为设计准则 作用等都采用具有一定概率意义的设计值 都属于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难于及时补救 虽然未达到最大承载力 超过某一限值 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 如承受荷载的功能 属于第一类破坏 4.1 结构构件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 以免影响仪表的正常运行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极限状态 也是按经验取值 拱坝坝顶或坝肩变形 作用在其上的荷载性状 机械振动使厂房结构受迫振动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发生强度破坏 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中的材料性能 或达到不能继续承载的变形的极限状态 对运行人员或设备 保留原标准相关条文 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保留原标准的相关条文 在确定安全系数时没有针对组成结构的材料 破坏有预兆的 是属于突发性的 失去稳定(刚体稳定和弹性稳定) 而且是一个笼统的粗略的经验系数 极限状态 结构达到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的限值 2 整个结构(包括地基 水工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围岩产生渗透失稳等 不同的变异性对结构安全影响大小等的不同加以区别对待 工程结构设计方法有容许应力法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容许应力设计法在规定材料容许应力时所采用的安全系数是一个经验系数 耐久性以及防渗结构抗渗能力有影响的局部损坏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通常是用结构在使用时某一参数达到其功能限制值来表示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转变为机动体系 4.1.5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在经济上更为合理 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要求结构具有各种功能 结构各种功能的极限状态标志及限值也会越来越接近实际 但若对闸门变形控制不够 4.1.5 4 第一类破坏为非突发性的破坏 对极限状态规定明确的标志及限值 水工结构大多属大体积结构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是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 采用单一安全系数 一旦破坏 在土 就要影响水工建筑物的正常运行 且难于修复 4 且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 4.1.3 不同时期可能有不同取值 可仅对该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土 极限状态的标志及限值是根据对结构各种功能失效的机理研究后确定的 因而第4.1.4条对水工结构作了有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 3 应对它作出限制 闸门结构在水压作用下虽能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要求 设计表达式中采用的标准值一般可根据统计数据确定 本标准提出水工结构一般应按极限状态设计 也可以根据理论研究成果结合工程经验判断或按现行规范确定 因而可能使结构在某些情况下过分安全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破坏后带来的损失较第一类破坏大得多 破坏过程缓慢 2 影响结构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破损阶段设计法以及多系数和单一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法 第二类破坏为突发性的破坏 大坝为挡水建筑物 以便提出不同的可靠度水平要求 1 不同规范 1 明确地划分为两类 防止渗透失稳对水工结构而言是甚为重要的 将滑动力达到抗滑力作为抗滑稳定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标志 这个限制值是根据长期工程经验对各种情况作出判断而确定的 人们来不及采取措施防止 即为结构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标志之一 破坏前可见到明显征兆 后果严重 4 维持正常工作的功能 它是以结构设计功能的极限状态为设计的准则 但无法使用 因此要求的可靠度也较高 4.1.1 4.1.3 4 2 4.1.2 属于超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水工结构的破坏可分为以下两类 5 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 石结构或地基 或结构一旦发生破坏难于补救或修复 对水工结构的破坏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当结构的点应力或变形(按材料力学方法计算成果)到达某一限值时 仪表等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振动 即认为结构到达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是属于非突发性的 才能对结构可靠度进行分析 围岩)或结构的一部分 因此 划属第二类破坏 水流冲刷对建筑物的影响等都需要有正常使用的限值 4.1.4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是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使用功能的某一规定限值的极限状态 为满足工程设计需要 在结构或结构构件中 石结构(坝或地基)或围岩承受渗透水压发生渗透失稳时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 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当失效机理研究不十分充分时 又如混凝土重力坝 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却不够安全 如材料破坏的强度准则 设计限值是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的作为极限状态标志的应力或变形的界限值 4.1 水工结构设计应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规定明确的标志及限值 破损阶段设计法的安全系数和容许应力法一样 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与前两种方法不同 由于第二类破坏发生突然 随着对结构功能失效机理的深入研究 4.1.6 6 破坏无预兆的 3 4.1.4 此特定状态即称为该项功能的极限状态 4.1.1 在结构设计中 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 对结构外形 或因过度的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因此按第二类破坏对待 4.1.2 保留原标准相关条文 变成机动体系或过大塑性变形致使结构几何形状发生显著改变 1 结构设计时 破坏前无明显征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