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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9 可靠性管理 结构达到规定的可靠性水平是有条件的 9.0.4 可靠性管理 水工结构的设计应对结构可能受到的偶然作用 5077 9.0.6 应进行设计复核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施工质量 还应对结构的材料性能 除应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外 9.0.1~9.0.6 环境影响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本节从实际情况出发 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 9.0.5 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 对可靠性管理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5073等现行规程规范的规定 并应定期检查结构状况 抗震 9.0.1 9.0.2 水工结构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 50153-2008有关条文设置 水工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 正常施工 使用和维护等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水工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有关荷载 结构可靠度是在“正常设计 地基基础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9.0.3 当需变更使用用途时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为保证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性 水工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 9 水工结构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