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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参照该规范作出相关规定 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高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根据水力发电厂的生产特点 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50016 50016-2006第7.2.5条规定 按照该规范第3.1.2条和第3.1.3条规定应当属于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50016-2006第7.2.5条规定 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中的丙类生产场所应做局部分隔 4 油浸式电抗器室等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为预防主厂房内万一发生火灾时的火势蔓延 水电工程中若干丁类 本条规定中的副厂房 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 出口宽度 以消防车可到达的室外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建筑高度 5.1.4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子计算机房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5.1.3 在实际工程中可参照消防电梯做法进行设计 厂区建(构)筑物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为保证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不受丙类场所的影响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屋顶上的水箱间 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水电工程的主副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 4 固定灭火装置室虽不属于丙类场所 生产工艺又要求空间连通 主厂房内也不能以防火墙或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 3 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在隔间通往两个相邻区域隔墙上的门应是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消防疏散电梯参照消防电梯要求进行设计 5 水力发电厂主厂房的发电机层以上均为一层 电梯机房 经过多年的实践 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均有丙类液体 考虑到目前国家还没有消防疏散电梯的标准可资引用和参照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火灾荷载较大的场所 消防水泵房虽属于戊类场所 将主副厂房(包括主变廊道)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5.1 通风空调机房虽属于戊类场所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要保证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也应当进行局部分隔 属于火灾危险性较高 高层厂房划分的原则 1 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 “防火隔墙”指分隔丁类 高层副厂房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乙类 5.1.2 油浸式变压器室 中央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 1 大于24m时定为高层副厂房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内的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无甲 水电站厂房空间高大 50174-2008第6.3.3条规定 5.1.3 以便及时扑救 电子计算机房 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可燃物很少 为此 一般都按机组段设置了消火栓等消防设备 电缆夹层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并增设防火隔间以提高安全性 中央控制室虽属丁类场所 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 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控制室 另一方面 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定为单层厂房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 也是满足生产运行要求的 防火构造 5.1.6 通信室等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与出线 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 厂区建(构)筑物 5.1.5 防火构造 系指内有中控室等人员不间断值班场所的端头副厂房 绝缘油油罐室 不论其建筑高度为多少 5 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 检修要求来看 底站到顶站时间可根据井道高度确定 5.1.1 通风管道的运行可靠和检修方便 油浸式消弧线圈室 在这种情况下主副厂房之间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 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 油浸式消弧线圈室 戊类厂房中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场所的围护隔墙 油浸式变压器室 从水力发电厂的运行 50016对单层 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1.4 2 多层 但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1 消防控制室 本规范对该类厂房中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进行了规定 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地面副厂房当建筑高度等于或小于24m时 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 辅助盘室 但是这些场所都以防火隔墙 戊类场所按照相关规范规定 设在主 继电保护盘室 定为多层副厂房 5.1.6 5.1.1 仅有少数为丙类 1 油浸式电抗器室 当水电工程厂房为地面厂房时 参照门的标准 绝缘油油罐室 2 本规范规定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地面副厂房 2 出线和通风管道应与通道隔开 并都按有关要求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 2 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5.1.5 50174-2008第6.3.3条规定 5.1.2 楼板和防火门做了局部防火分隔 2 单项设计完成后应经消防专题论证会讨论通过才能付诸使用 多年来水电站地下厂房设计按照“大空间 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3 消防水泵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自动和运动装置室 竖井兼作安全出口时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当副厂房两侧室外不一样高时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 规定该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水电工程中部分其他类别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油浸式电抗器室 局部防火分隔”的思路 采用的防火分隔标准最高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近年来有在中央控制室朝向主厂房的隔墙上开观察窗的工程实例 其通道宽度和高度一方面要保证出线 除部分丙类场所外 这种思路是符合水电站消防特点 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 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 通风管道隔开 大中型水电站的继电保护盘室 自动和远动装置室 如油浸式变压器室 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 50016-2006第7.2.5条和第8.6.4条规定 2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0016的规定 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与主厂房或疏散廊道之间应增设防火隔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