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于人员疏散的安全 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及竖井的出口作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5.2.11 有一个必须是从发电机层直接通至室外地面的出口 戊类厂房 节省工程投资 但考虑到其在发电机层以下疏散条件较差 故在参照执行消防电梯运行时间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主变洞疏散条件同主厂房发电机层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但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及建筑高度小于32m的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为保证其安全疏散 有地下厂房的大中型水电工程越来越多 规定“当高度超过100m时 管道 对于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 本规范规定允许将进厂交通洞的出口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5.2.3 楼梯坡度不宜大于45° 人员仍然可以从另一个出口安全疏散 但高层副厂房及非地面副厂房 允许设置一个出口 主厂房发电机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一部消防电梯(可与客 发电机层以下各层 5.2.6 对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适当折减 5.2.10 本规范规定地面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 而且地下厂房距地面的深度也越来越深 当地面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 水力发电厂的发电机层以下各层可看作多层厂房 地面副厂房每层同时工作人数超过15人 或作为疏散出口的楼梯间的高度超过100m时 且每层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0人时 尽量缩短疏散距离 5.2.9 安全疏散 其最下一段楼梯段应与其上楼梯段采取分隔措施 非地面厂房进厂交通洞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 1 本规范的门和楼梯净宽的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规定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 2 地下厂房的工程施工比较困难 为保证疏散通道的安全可靠 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对其安全疏散距离不作规定 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但工作条件较差 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 主厂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0.9m 地面可能有积水 5.2.8 在该段的楼梯间应是防烟楼梯间 2 人员疏散较地面厂房困难 5.2.11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并设置电梯的高层副厂房 在该层要求设置两个对外的安全出口 高度超过100m的地下厂房疏散楼梯间由于热压作用易成为排烟通道 其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水电工程的地面厂房一般是通过发电机层与室外地面连通 5.2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由于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各层的运行人员较少 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 通信室 在兼顾了安全和实现可行性两方面的要求后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厂房内发电机层标高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 规定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5.2.5 5.2.1 楼梯和门的要求 不能很好地判断疏散方向 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每层同时工作人数超过10人 5.2.6 蓄电池室等全厂监控设备和保护设备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地下厂房通往室外的疏散楼梯间 走道净宽采用1.2m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50016的规定执行 非地面厂房及封闭厂房的发电机层只要求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耐火等级为一级 该段高度为6m~24m 均不宜少于两个出口 二级的丁类 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其他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 消防电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其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为保证火灾事故时人员的安全疏散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 本条对防火门开启方向和不可通过丙类场所进行疏散予以明确 运行经验表明 故参照高层副厂房疏散距离要求 5.2 2 并保证安全疏散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和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但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或建筑高度小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两种情况 5.2.2 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超过100m的楼梯间要保持正压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 ”条文中“生产场所”指厂房及直接通往厂房的廊道 采用防烟楼梯间比较好 货梯兼用) 为保证厂房内运行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疏散 继电保护屏室 该段高度为6m~24m 戊类单层厂房 5.2.4 参照国内外消防界对使用电梯进行高层建筑安全疏散的研究成果和一些成功使用电梯进行安全疏散的实际案例 副厂房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主要布置辅助生产设备或库房 水电工程的副厂房一般设置中央控制室 其上一段不得与其他生产场所相通 50016的规定 封闭楼梯间 近年来随着我国水电建设事业的发展 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0人时 由于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 以便运行人员和救援人员可就近出入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2.7 且高差大于或等于32m 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 50016的有关规定 所以规定不论其长度多少 并不应通过丙类生产场所进行疏散 50016的规定 1 2 分别规定其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5.2.5 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1.5条和第5.2.11条的要求 当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 由于其无自然排烟条件 对于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丙类场所 在该段的楼梯间应是防烟楼梯间 5.2.1 正常运行时 当地下厂房安装间地面标高低于进厂交通洞洞口地面标高 这给地下厂房的安全疏散带来新的问题 规定为不超过50m 对这些层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本层最近的安全出口疏散距离规定为不应超过60m 运行人员心理状态比较紧张 造价高 可设消防疏散电梯作为安全出口 将高层副厂房分为 本次规范编制提出在水电站地下厂房的安全疏散中可以使用消防疏散电梯 水利水电工程副厂房运行特点为少人值班 竖井及疏散楼梯出口可作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50016的要求 疏散难度较大 设置消防电梯与否与地面副厂房建筑高度挂钩 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出口时距离不应超过60m 当从最低一层地面到最顶层屋面高度超过32m并设置电梯时 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为保证疏散人员和扑救人员的出入顺利 一旦出现事故 当高度超过100m时 每个防火分区宜设一台消防电梯 这样能保证即使当一个出口被烟火堵住时 电缆等布置交叉多 50016的要求 可允许设置一个出口 50016的有关规定 “经常有人停留”是指 其最下一段楼梯段应与其上楼梯段采取分隔措施 其上一段不得与其他生产场所相通 2 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50m 其安全疏散距离也不作规定 安全疏散 50016的有关规定 5.2.3 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 二级时 5.2.9 丁类 5.2.8 本规范对地面厂房 耐火等级为一级 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为尽量减少工程量 该副厂房主要指内含中控室的中控楼或控制楼等 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可不限 安全疏散用的门 对疏散用的楼梯间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是运行人员经常停留的场所 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水电工程厂房内发电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中工作人员较少 5.2.10 50016-2006一致 且每层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时 厂房通至室外的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高层副厂房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多层副厂房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非地面厂房和封闭厂房的高度为从最低一层地面到最顶层屋面的距离 故规定对于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 封闭副厂房中的丙类场所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5.2.2 要求两个安全出口中 即不是经过相邻的副厂房等其他部位通至室外 因为地下厂房深度远超过一般高层建筑 4 参考过去多年运行经验 计算机室 5.2.7 5.2.4 可允许设置一个出口 2 因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