竖井兼作安全出口时 消防疏散电梯参照消防电梯要求进行设计 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均有丙类液体 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 电缆夹层 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内的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无甲 5.1.6 底站到顶站时间可根据井道高度确定 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与主厂房或疏散廊道之间应增设防火隔间 在这种情况下主副厂房之间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 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这种思路是符合水电站消防特点 防火构造 但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自动和远动装置室 但是这些场所都以防火隔墙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1.2 近年来有在中央控制室朝向主厂房的隔墙上开观察窗的工程实例 经过多年的实践 5.1.3 4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5.1.5 乙类 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 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 以消防车可到达的室外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建筑高度 油浸式电抗器室 固定灭火装置室虽不属于丙类场所 油浸式消弧线圈室 电子计算机房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 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水电工程中部分其他类别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也应当进行局部分隔 高层副厂房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根据水力发电厂的生产特点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0016-2006第7.2.5条和第8.6.4条规定 通信室等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5.1.2 1 5.1 自动和运动装置室 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5.1.4 消防控制室 设在主 大中型水电站的继电保护盘室 50174-2008第6.3.3条规定 5 油浸式电抗器室 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50174-2008第6.3.3条规定 如油浸式变压器室 厂区建(构)筑物 5.1.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1.5 为保证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不受丙类场所的影响 消防水泵房虽属于戊类场所 1 局部防火分隔”的思路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通风管道的运行可靠和检修方便 生产工艺又要求空间连通 “防火隔墙”指分隔丁类 消防控制室 5.1.4 辅助盘室 多层 也是满足生产运行要求的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出口宽度 屋顶上的水箱间 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 电子计算机房 3 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仅有少数为丙类 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将主副厂房(包括主变廊道)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水力发电厂主厂房的发电机层以上均为一层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 属于火灾危险性较高 在实际工程中可参照消防电梯做法进行设计 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中的丙类生产场所应做局部分隔 中央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厂区建(构)筑物 高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 本规范规定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地面副厂房 火灾荷载较大的场所 2 3 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绝缘油油罐室 水电工程中若干丁类 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 从水力发电厂的运行 并都按有关要求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 5 防火构造 通风管道隔开 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 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检修要求来看 4 按照该规范第3.1.2条和第3.1.3条规定应当属于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采用的防火分隔标准最高 绝缘油油罐室 规定该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50016的规定 在隔间通往两个相邻区域隔墙上的门应是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油浸式消弧线圈室 参照门的标准 电梯机房 并增设防火隔间以提高安全性 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 50016 中央控制室虽属丁类场所 当水电工程厂房为地面厂房时 2 5.1.1 为此 另一方面 以便及时扑救 地面副厂房当建筑高度等于或小于24m时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本条参照该规范作出相关规定 定为单层厂房 5.1.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要保证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定为多层副厂房 考虑到目前国家还没有消防疏散电梯的标准可资引用和参照 为预防主厂房内万一发生火灾时的火势蔓延 楼板和防火门做了局部防火分隔 继电保护盘室 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水电工程的主副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 消防水泵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戊类厂房中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场所的围护隔墙 3 通风空调机房虽属于戊类场所 50016-2006第7.2.5条规定 2 主厂房内也不能以防火墙或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 2 水电站厂房空间高大 本规范对该类厂房中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进行了规定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与出线 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不论其建筑高度为多少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多年来水电站地下厂房设计按照“大空间 当副厂房两侧室外不一样高时 出线和通风管道应与通道隔开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可燃物很少 5.1.3 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本条规定中的副厂房 2 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油浸式变压器室 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 50016对单层 油浸式电抗器室等 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 其通道宽度和高度一方面要保证出线 除部分丙类场所外 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50016-2006第7.2.5条规定 大于24m时定为高层副厂房 一般都按机组段设置了消火栓等消防设备 5.1 高层厂房划分的原则 系指内有中控室等人员不间断值班场所的端头副厂房 油浸式变压器室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单项设计完成后应经消防专题论证会讨论通过才能付诸使用 戊类场所按照相关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