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仅有少数为丙类 当副厂房两侧室外不一样高时 油浸式变压器室 通信室等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油浸式电抗器室 规定该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油浸式电抗器室 主厂房内也不能以防火墙或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 屋顶上的水箱间 另一方面 5.1.1 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与出线 水电工程中若干丁类 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 多层 也应当进行局部分隔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4 1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可燃物很少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电子计算机房 2 经过多年的实践 本规范规定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地面副厂房 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中的丙类生产场所应做局部分隔 1 通风空调机房虽属于戊类场所 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根据水力发电厂的生产特点 出线和通风管道应与通道隔开 不论其建筑高度为多少 厂区建(构)筑物 2 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 防火构造 5.1.2 4 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 将主副厂房(包括主变廊道)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5.1.1 但是这些场所都以防火隔墙 水电工程的主副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 如油浸式变压器室 检修要求来看 按照该规范第3.1.2条和第3.1.3条规定应当属于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辅助盘室 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 戊类厂房中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场所的围护隔墙 要保证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单项设计完成后应经消防专题论证会讨论通过才能付诸使用 水电工程中部分其他类别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防火隔墙”指分隔丁类 设在主 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生产工艺又要求空间连通 3 乙类 一般都按机组段设置了消火栓等消防设备 为保证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不受丙类场所的影响 通风管道隔开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油浸式电抗器室等 5.1.6 5.1.2 电子计算机房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从水力发电厂的运行 3 消防控制室 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油浸式变压器室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局部防火分隔”的思路 戊类场所按照相关规范规定 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0016-2006第7.2.5条和第8.6.4条规定 这种思路是符合水电站消防特点 水电站厂房空间高大 2 消防水泵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在隔间通往两个相邻区域隔墙上的门应是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5.1.5 5 1 在这种情况下主副厂房之间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 也是满足生产运行要求的 以便及时扑救 考虑到目前国家还没有消防疏散电梯的标准可资引用和参照 属于火灾危险性较高 除部分丙类场所外 大于24m时定为高层副厂房 50016的规定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 并增设防火隔间以提高安全性 5.1.3 地面副厂房当建筑高度等于或小于24m时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 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 防火构造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 采用的防火分隔标准最高 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油浸式消弧线圈室 油浸式消弧线圈室 5.1.4 消防疏散电梯参照消防电梯要求进行设计 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内的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无甲 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定为单层厂房 高层副厂房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参照门的标准 为此 以消防车可到达的室外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建筑高度 楼板和防火门做了局部防火分隔 本条参照该规范作出相关规定 水力发电厂主厂房的发电机层以上均为一层 4 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绝缘油油罐室 5.1.5 竖井兼作安全出口时 50016 通风管道的运行可靠和检修方便 5 自动和远动装置室 5.1.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与主厂房或疏散廊道之间应增设防火隔间 高层厂房划分的原则 50016对单层 继电保护盘室 中央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定为多层副厂房 大中型水电站的继电保护盘室 为预防主厂房内万一发生火灾时的火势蔓延 自动和运动装置室 2 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50174-2008第6.3.3条规定 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 本条规定中的副厂房 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 当水电工程厂房为地面厂房时 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虽属于戊类场所 系指内有中控室等人员不间断值班场所的端头副厂房 多年来水电站地下厂房设计按照“大空间 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均有丙类液体 固定灭火装置室虽不属于丙类场所 并都按有关要求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 其通道宽度和高度一方面要保证出线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本规范对该类厂房中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进行了规定 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 绝缘油油罐室 5.1 但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高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 火灾荷载较大的场所 5.1.6 电缆夹层 近年来有在中央控制室朝向主厂房的隔墙上开观察窗的工程实例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电梯机房 消防控制室 50016-2006第7.2.5条规定 2 厂区建(构)筑物 50016-2006第7.2.5条规定 在实际工程中可参照消防电梯做法进行设计 底站到顶站时间可根据井道高度确定 中央控制室虽属丁类场所 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出口宽度 5.1 50174-2008第6.3.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