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2m 2—观察者眼睛方向 附录A 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式中 α ——背景亮度(cd/m 不应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2 2 室内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L 视线应水平朝前观测 ——观察者眼睛方向的间接照度(lx) 2 4—观察者 5—灯具发光表面法线 I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 2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为0.005m E ω——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图A.0.1-1a)(sr) 3—水平面 ) ) T 1 2 A·cos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投影面积(m ) 2 b 3—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 H) 位置指数应按H/R和T/R坐标系(图A.0.1-2)及表A.0.1确定 4 1—灯具发光部分 灯具应为双对称配光 观测位置应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 p 图A.0.1-1 对发光部分面积小于0.005m A.0.1 统一眩光值(UGR) 1—灯具中心 ) ——灯具发光部分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观面积(m 房间表面应为大约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 α——灯具表面法线与其中心和观察者眼睛连线所夹的角度(°) L A 2 以观察者位置为原点的位置指数坐标系统(R 时 2 <S<1.5m 统一眩光值计算参数示意图 位置指数表 ——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亮度(图A.0.1-1b)(cd/m 的筒灯等光源 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α 5 统一眩光值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cd) 2—视线 ——背景亮度(cd/m A.0.2 3 式中 b 4—观测者 L 图A.0.1-2 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r——灯具发光部分中心到观察者眼睛之间的距离(m)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 表A.0.1 2 i 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5m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