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r——灯具发光部分中心到观察者眼睛之间的距离(m) 4—观察者 统一眩光值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统一眩光值计算参数示意图 3—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 ——灯具发光部分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观面积(m H) 3—水平面 2 对发光部分面积小于0.005m 2 L p 房间表面应为大约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 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S<1.5m ——观察者眼睛方向的间接照度(lx) b ω——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图A.0.1-1a)(sr) 2 T ——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亮度(图A.0.1-1b)(cd/m 2 ——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cd) 1—灯具中心 位置指数应按H/R和T/R坐标系(图A.0.1-2)及表A.0.1确定 ——背景亮度(cd/m 2—视线 图A.0.1-2 α ) E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1 图A.0.1-1 2 ——背景亮度(cd/m 统一眩光值(UGR) 观测位置应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 ) 时 1—灯具发光部分 2 4 α 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5—灯具发光表面法线 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5m 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室内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0.2 A·cos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投影面积(m i α——灯具表面法线与其中心和观察者眼睛连线所夹的角度(°) A.0.1 4—观测者 2—观察者眼睛方向 2 I 附录A 2 L 灯具应为双对称配光 视线应水平朝前观测 ) 位置指数表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 L 2 ) 3 以观察者位置为原点的位置指数坐标系统(R 5 的筒灯等光源 表A.0.1 不应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 式中 b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2m 式中 2 1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为0.0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