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7.2.7 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Ⅰ类灯具的接地要求 有利于电压稳定 宜设置稳压装置 15042-2008的规定 则应按中性线电流选择截面 7.2.6 安全照明的应急电源应和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 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7.2.9 共用变压器比较经济 50054-2011之第3.2.9条计算 该分支回路或该插座处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同时使照度相对稳定 7.2.7 此时 经比较 其供电电源可取自该场所内消防用电设施的供电装置的电源侧 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照明配电系统 当不具备两个独立电源条件时 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时 特别是使用电子镇流器 铝导体却要求10mm 另外 7.2.5 自备发电机组启动时间较长 7.2.1 光源功率250W以上的大功率气体放电灯使用电感镇流器时 2 至少分接于两相 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 照明设施安装功率不大 电源转换时间要求较高 通常采用导体截面为6mm 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性能要求》GB/T 7000.1-2007关于防电击分类的规定 能保证其可靠性 3次谐波电流大于33%时 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3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 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7.2.10 气体放电灯在工频电源下工作 照明配电系统 当3次谐波电流超过基波电流的33%时 7.2.4 该插座对应的使用功能不会对照明功能产生不利影响 以免高电压侵入到特低电压(交流50V及以下)侧而导致不安全 有效地减小了频闪引起的负效应 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25A 一般要求与试验》GB 对于消防备用照明 功率因数不低于0.85较合理 7.2.1 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 按机械强度要求穿管或浅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最小截面 从而使线路电流加大 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 备用照明由于设备用电量比较大 7.2.2 2 若普通照明与插座共用同一分支回路 是为了使分支线路或灯内发生短路或过负载等故障时 3 但持续时间较短 照明设施安装功率大 由于设备用电量较小 7.2.11 插座与普通照明共用支路更加经济合理 7.2.9 2 因此用蓄电池或干电池作应急电源 应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组 从经济性和可行性方面综合考虑 7.2.5 其所接数量可以发光二极管的灯具数来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 7.2 通常其功率因数很低 其可靠性高 安全照明对照明中断时间的要求最高 则频闪影响大大降低 对于以发光二极管灯为主的照明分支回路 所接光源数或发光二极管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 其降压变压器的初级和次级应予隔离 可以使光源的使用寿命比较长 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 正常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16A 限制每分支回路的电流值和所接灯数 以保证照度的稳定和光源的使用寿命 故障发生后检查维修较方便 7.2.4 也符合《灯用附件 7.2.3 当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或有谐波含量较大时 电力设备又没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 或者使用电感镇流器配置有补偿电容时 7.2.12 1 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采用专用变压器以避免对其他负荷的干扰 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7.2.2 降低线路能耗和电压损失 所以规定中性线导体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或蓄电池(或干电池)与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的组合 有可能使谐波含量较大 而且按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铜导体为1.5mm 以提高功率因数 对于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 通常宜采用接自电力网的独立的第二电源或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 以降低照明线路无功电流值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将负荷均衡分配到各相上可以减少各相的电压偏差 断开电路影响的范围不致太大 7.2.8 且对电源转换时间要求不高 宜在灯具内装设补偿电容 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7.2.6 应按中性线电流选择线路截面 或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与自备发电机组组合的方式 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 第1部分 二次侧不应作保护接地 当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 7.2.11 最好采用两个独立电源同时供电的方式 可以降低频闪效应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 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或自备发电机组 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 当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 当照明设施使用电子调光设备可能产生大量高次谐波时 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 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宜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集中补偿装置进行补充 见本标准第3.3.3条的条文说明 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 7.2.10 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 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以下 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由于气体放电灯配电感镇流器时 而接自电网的第二电源作为应急电源必须设置明显标志以避免被切除 按国家标准《灯具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 气体放电灯及其镇流器均含有一定量的谐波 2 特别是在消防疏散过程中要保证持续供电 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 一般仅为0.4~0.5 3 7.2.12 回路电流不宜大于25A 对供电系统功率因数有更高要求时 将产生频闪效应 当连接建筑装饰性组合灯具时 即正常照明熄灭并不影响安全照明的状态 对于应急疏散照明 但照明最好由独立馈电干线供电 2 7.2.3 当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 通常将邻近灯分接在三相 50054的有关规定 照明分支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 2 1 并应按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转换快 采用专用变压器 50054-2011之第3.2.2条规定 则中性线电流将大于相线电流 2 7.2.8 2 特别是3次谐波以及3的奇倍数次谐波在三相四线制线路的中性线上叠加 所以应设置电容补偿 必须与蓄电池或干电池组合应用 使中性线电流大大增加 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 照明分支线路和插座回路 以保持相对稳定的电压 这种接头比较多的小截面绝缘导线铜芯的机械强度和连接可靠性明显优于铝芯 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对某些视觉作业带来不良影响 保持灯的电压稳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