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7.3.2 O 各类基层的压实应符合设计要求 替代比例可采用2 当采用粉煤灰替换水泥时 2 水泥) 7.3 4 实际工程中如需采用 1(粉煤灰 本条对水泥(石灰 石灰应在使用前2d~3d消解完毕 3 粉煤灰)稳定类基层的适用性及材料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1 基层施工 初凝时间不宜小于3h 含泥量不应超过5% 应通过试验确定 7.3.1 粉煤灰中SiO 7.3.1 消解后的石灰应及时使用 7.3.3 Al 3 温度700℃时的烧失量不应大于10% 本条提出了级配碎石(砾石)与填隙碎石(砾石)基层的骨料要求 针片状的骨料及含泥量过大对基层质量不利 7.3.4 基层施工 因此不宜采用 宜采用塑性指数为10~15的土 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 因此需要予以控制 2 但替换水泥用量不应大于25% FeO的质量不应小于粉煤灰总质量的70% 水泥(石灰 2 粉煤灰)难以形成具有一定强度的稳定基层 水泥可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7.3.2 粉煤灰)稳定类基层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且不应小于表7.3.3的规定 塑性指数小于10或大于15的土及有机质含量大于10%的土与水泥(石灰 级配碎石(砾石)及填隙碎石(砾石)基层的粗骨料中针片状粒料含量不应大于20% 矿渣水泥或火山灰水泥 7.3 土中的有机质含量不宜大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