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 表5.5.2-1 设备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时 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乙 5 Ps)的乘积计算 泄漏后自燃变为“点燃源” 但当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对特殊介质有防火间距要求时 故规定与其他甲 限制爆炸危险区域是目的 方便操作管理而设置 根据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规模小的实际 其中 对甲 乙类生产设备 3 5.5.4 5.5 50160第5章的有关规定协调 与生产设施联系密切 2 容积不大于3m 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2 做出应采取防爆 考虑到火灾影响距离 乙类工艺设备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但鉴于其有很强的氧化性和助燃性 丙类车间储罐(组)布置在这些厂房内 检修 封闭式或半敞开式 设备 有利于控制火灾危险的范围 防止火灾事故蔓延 建筑物应有泄压设施 本标准将氧气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乙类 且可燃气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 维护和消防的要求 5.5.1 农药中间体)硝酸胍车间反应器爆炸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 限制和减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防止爆炸碎片伤人 设备布局不合理 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并有钢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 中型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情况比较复杂 可燃液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 第2款 第2款 5.5.6 同时对布置此类工艺反应设备(尤其是放热反应设备和反应物料有可能分解 且分别存放在位于生产设施边缘的敞篷内或厂房内靠外墙的钢瓶间内 车间储罐(组)与生产设施内设备 建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做出规定 3 50160的有关规定 高危险度等级的反应工艺过程 3 应采用防爆墙分隔 本条对生产设施内非封闭式厂房布置的设备 不应小于表5.5.2-2的规定 3 2012年某公司(生产医药 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 制定本条 第1款 根据《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泄压措施的规定 故本条规定的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B 其主要原因为反应设备本质安全差 A 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 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 也有在非封闭式厂房内进行 反应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进入隔离区域 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 5.5.3 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当厂房内其他区域同一时间工作人数超过10人时 与液化烃类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7.5m 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5.8 B 应通过遥控进行操作 5.5.6 5.5.10 应设置当所有减缓和防护措施失效时保护操作人员的防范措施 3 50016的规定 3 厂房内钢瓶间与其它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可燃气体的扩散范围及四项释放源[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10 为节约用地 乙 第1款 分隔 1 3 减少损失 降低火灾危险的影响 减少损失 乙 生产设施内布置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甲 制定其与所属厂房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本身不能燃烧 甲 厂房间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9条的规定 泄压方向朝向安全地区 注 容积不大于20m 5.5.9 造成25人死亡 以及易于对火灾事故的控制和扑救 对生产设施内的各类工艺储罐容积加以限制 5.5.5 乙类工艺设备宜布置在厂房或生产设施区的一端或一侧 有利管线连接 2 的规定 生产设施内布置 46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 建构筑物区的占地面积做出不应大于10000m 的设备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 设备布置在非封闭式厂房内时 减少财产损失的原则 容积不大于50m 5.5 )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 车间储罐(组)与生产设施内设备 乙类物料的储量不应超过生产设施1d的需求量或产出量 紧凑布置是手段 主要生产设备布置在厂房内 小型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一般在封闭式厂房内进行 反应器应采用防爆墙与其他区域隔离 工艺设备应紧凑布置 供生产设施专用的可燃和助燃气体(液化气体)钢瓶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m 甲 厂房不利于可燃气体 管道等布置应符合安全生产 4人失踪 5.5.8 液化烃总容积不应大于100m 结合目前在运行的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设施内露天布置的设备的防火间距一般是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 应按其执行 5.5.2 乙 3 开停工或检修时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 本条规定是为了减小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波及范围 甲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发生火灾事故的概率较高 50160第5章规定执行的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车间储罐(组) (表5.5.2-2见书后插页2) 乙 根据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 2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罐)]等与石油化工类似或接近 丙类车间储罐(组)是主要释放源 本条基于有利于对火灾事故消防扑救 与生产设施内其他厂房 类液体介质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4.5m 不应小于表5.5.2-1的规定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5.5 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1 车间储罐(组) 应用道路将生产设施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 5.5.7 厂房均为框架砖混结构 并设置超压泄爆设施 有在封闭式厂房内进行 有爆炸危险的甲 不得布置在封闭式厂房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中间产品或产品储罐 1 反应器系统必须设置远程操作设施 丙类车间储罐(组)属生产设施内部原料 5.5.1 爆炸的反应设备)的厂房或生产设施区 甲 生产设施内部的设备 建构筑物区的占地面积指道路围成区域内的生产设备 建构筑物区块占地面积 生产设施内部的设备 3 并采取相应的防爆 乙类生产设施内部布置 表5.5.2-1注2的氧气为助燃气体 对于高危险度等级(即危险度等级为5级)的反应工艺过程 3 第3款 反应工艺过程的危险度等级可分为1级~5级 联合厂房各功能场所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的规定 蒸气的扩散和火灾的扑救 其反应器应采用防爆墙与其他区域隔离 设备 限制或减小爆炸危险区域 故不允许将甲 大 4 按本标准第5.2.1条的条文说明 泄压措施 未考虑防爆设计 建筑物区 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与其他甲类气体介质及甲 5.5.2 丙类车间储罐(组)应集中成组布置在生产设施边缘 5.5.9 表中“一”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 生产设施内设备 与生产设施内其他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 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