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9.5.2 自动灭火系统 9.5.1 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2 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1 5 的多层办公楼或公共建筑 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4 9.5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场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湿式系统 不燃物品仓库外 50084的规定 自动灭火系统 高层乙 应根据所保护的对象有选择地选用 除不宜用水保护的厂房 预作用系统 建筑面积大于3000m 9.5.1 丙类厂房 可燃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 3 2 50016的有关规定制定 超过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建筑物 本标准第8.2.5条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雨淋系统以及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等 干式系统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