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本章适用于木结构防腐 木结构的防护 尚应采取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 防腐处理宜采用加压法施工 7.1.3 截面尺寸选择阻燃剂和防护工艺 木结构防护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本规范第4~6章对应的方木与原木结构 确需作局部加工处理导致局部未被浸渍药剂的木材外露时 应由专业队伍施工 胶合木结构或轻型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 7.1.5 木构件防火处理有阻燃药物浸渍处理和防火涂层处理两类 一般规定 不得危及人畜安全 7.1.4 刨削等加工处理 需单独处理或同时处理 木结构工程的防护包括防腐和防虫害两个方面 畜安全和污染环境 防虫等药剂 该部位的木材应进行防腐修补 防虫和防火的施工质量验收 7.1.1 7 7.1.2 一般规定 7.1 木结构的防护 为保证阻燃处理或防火涂层处理的施工质量 设计文件规定需要作阻燃处理的木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并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 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下的木构件 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环境条件和虫害情况决定 木材防腐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各木构件用途和防腐要求 7.1.2 对防护用药剂的基本要求是能起到防护作用又不能危及人 阻燃剂 并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 50016的有关规定和不同构件类别的耐火极限 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 按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确定其使用环境类别并选择合适的防腐剂 7 7.1.1 防火涂料以及防腐 不得污染环境 经防腐药剂处理后的木构件不宜再进行锯解 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