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符合本规范第4.3.2 2 5.3.5 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要求 原木构件相同 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 下层板间接头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其他部位不应大于150mm 胶合木的3类使用环境是指 不应小于1.5m 本规范将木结构的外观质量要求划分为A 厚薄规(塞尺) 4.3.3 梁 层板宽度方向的平接头和板底开槽的槽内均应用胶填满 层板宽度方向可用平接头 钢尺丈量 且厚度不得超过1mm 2 本规范表E.0.2 4.3.3 3 5.3.3 胶合木构件制作的几何尺寸偏差与方木 检验方法 检验批全数 检验批全数 层板胶合木胶缝应均匀 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 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和层板错位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5.3.2 1类——空气温度达到20℃ 对于外观要求为C级的构件截面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3.3~4.3.5条的规定 分项验收抽取总数10%复检 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受拉区截面高度的1/10范围内同一层板上的指接间距 4.2.10和4.2.11条的规定 5.3.1 1 3 厚度应为0.1mm~0.3mm 层板胶合木的各层木板木纹应平行于构件长度方向 5.3.3 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 一般项目 检验方法 胶合木制作必须符合这些规定 相对湿度每年有2周~3周超过65% 与各构件相连的连接类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以便及时更换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构件或局部修正 因此要求符合第4.3.2 胶合木构件的制作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1的规定 可允许层板有错位(图5.3.1) 胶合木结构中的齿连接 检查数量 胶合木结构安装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2的规定 在第3类使用环境条件下 C三级(第3.0.5条) 本条规定胶合木生产制作的构造和外观要求 在构件承受平行于胶缝平面剪力的部位 目测 柱的制作偏差应在吊装前检查验收 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相对湿度每年有2周~3周超过85% 胶合木的构造要求是胶合木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但上 角尺 胶合木外观质量为C级时 用料规格及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 齿连接 胶合木结构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 丈量 5.3.2 检验批全数 螺栓连接 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 4.2.10和4.2.11条的规定 与方木 5.3 检验方法 5.3 金属节点构造 上 产品进场时依照这些规定进行验收 与其相连的各构件轴线应相交于金属节点的合力作用点 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漏胶长度不应大于75mm 检查数量 各层木板在长度方向应为指接 5.3.1 目测 下层板间指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木板厚的10倍 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m 检验方法 过程控制检验批全数 层板胶合木构造及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5.3.4 B 2类——空气温度达到20℃ 3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20%的气候环境 量器 1 原木结构相同 一般项目 螺栓连接 检查数量 胶合木桁架 胶合木制作完成后不必作刨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