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数及人员特性各异 柴油机的排烟管 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 要求相应房间的疏散门可以经疏散走道直接到达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或直通室外的门口 射击场的靶道面积 冰面或雪面面积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 建筑内划分防火分区主要是为了有效控制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除本条和本规范其他条文有明确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部位的防火分隔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 乙类生产场所或库房贴邻或组合建造 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 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 除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外 需保证泵房内部设备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仍能正常工作 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控制室及其控制装置正常运行 变压器室之间 消防水泵房是保障建筑消防供水的重要场所 建筑的使用功能 锅炉间分隔 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 多功能厅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 3 2 2 4.1.9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 火灾危险性 本条规定了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 交通隧道的车行区 不应穿过储油间 6 本条规定了建筑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 消防水池等的水面 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本规范规定的“埋深”是指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 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外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 但当各单间储油间的全部储油量较大时 油浸变压器等可以按照丙类或丁类厂房考虑相应的防火要求 设防标准和外部消防救援响应能力等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 下一层或贴邻时 1 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汽车库不应与甲 3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 4.1.7 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 建筑内的厨房 一般规定 5 4.1.7 当受条件限制需与其他建筑贴邻时 工业与民用建筑 2 可以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防潮 当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建筑内时 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 2 4.1.4~4.1.6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存在爆炸和形成流淌火蔓延的危险性 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需防火分隔的基本场所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 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产房 4 无论何种划分方式 不需要经过其他场所或区域 4 防火窗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应保证消防水泵 在建筑内设置的储油罐 并按照不大于相应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分隔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本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均需要采用防火隔墙与相邻场所或部位分隔 地铁的区间隧道和车站轨行区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 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窗应为甲级防火门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但这些场所仍具有一定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 灭火设施的显示 3 房屋建筑一般应利用楼板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按照楼层划分防火分区 不同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尽量独立建造且不与其他建筑贴邻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4.1.8 4.1.6 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 4 且不允许设置在建筑中人员聚集的场所的上面 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6 又要限制充油量大的变压器附设在建筑内 3 建筑内部应根据便于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 4.1.8 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2 5 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 有利于防止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蔓延扩大为原则 丁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防火窗 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尽管本条规定可以按照单间储油间内的总储油量控制其储量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9 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 4.1.2 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 一旦发生火灾 胶片室等 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 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油浸变压器室 重症监护室 应确保水泵房内的设备和需进入泵房内的操作人员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 1 多油开关室 戊类工业建筑 应按本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 地铁车站等建筑划分防火分区的原则 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3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 “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 本条规定了汽车库布置的基本要求 除建筑内游泳池 4 不会因火灾而影响相关应急人员安全进出 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需视贴邻部位的具体情况和这些设备房的实际火灾和爆炸危险性采用抗爆墙 1 要求进出相应房间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区域就可以直接到达建筑外 仍需集中设置在建筑外 需要将与这些开口连通的区域的面积叠加计算 4.1.2 4.1.4 尽管锅炉房可以参照丁类厂房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 防爆墙或防火墙分隔 这两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的基本防火要求 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 建筑中不同功能区域内的用途多样 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2 4.1.1 防火隔墙上的门 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 设置在建筑内的油浸变压器室既要做好防火分隔与流散油的收集措施 3 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 控制中心 3 附设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老年人照料设施 多油开关室 窗 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均需要控制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1 柴油发电机房等具有较高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基本防火要求 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 在平时和建筑发生火灾时 4 干式或充装其他非可燃液体的变压器火灾危险性小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 柴油发电机房 1 利用防火墙等对建筑物的各个楼层在水平方向按照一定建筑面积划分防火分区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 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 这三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并应避开会议室 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民用建筑的组合或贴邻 建筑内不能封闭的上 地铁车站 本条不严格限制汽车库与丙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餐厅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实验室 影响防火分区面积及其火灾危害的主要因素有 4.1 变压器室应位于建筑的靠外侧部位 合理布置和分隔 仍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 不同功能或用途区域的火灾危险性 营业厅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污水沉降池面积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 4.1.3 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 2 能使其损失和危害可以被社会和公众接受 一般规定 4.1.5 除地铁工程 必须确保其在发生火灾时不会受到火势和高温的作用而中断正常运行 重要性 燃油或燃气锅炉 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 1 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 并使之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采取相应的散热措施 柴油机房的通风管 下楼层连通开口会破坏建筑竖向防火分区的完整性 4.1.1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 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 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 4.1.3 但工作时易升温 1 防火窗 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教室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 储藏间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 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1 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 下面或贴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