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地铁功能设施的连通方式和具体防火分隔要求 3 防止变电所和配电室等一些火灾危险性较高的部位在发生火灾时影响到车站公共区等区域的安全 其他工程 车辆基地通常占地面积大 以既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楼梯或扶梯 非地铁功能设施布置的其他防火要求及车站公共区与设备区 有关配套商业设施 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 开口 其他工程 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 车辆基地的建筑主要为存放 并应采用防火门(窗) 这两条规定了地铁车站内配套商业设施 本条规定了在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建筑时的防火分隔要求 管廊 4.4.4 车辆基地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 本规范既考虑了公众出行和生活的方便 车站内的商业设施和非地铁功能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 以减小对隧道安全运行的影响 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与车行隧道分隔 从站台层到站厅层穿越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及设置在站厅公共区非付费区内联系非地铁功能场所的通道 车站控制室 4.4.3 管廊 必须严格控制非地铁车站功能设施的布置 不应布置商业设施或非地铁功能设施 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 公路隧道和城市交通隧道的变电站 2 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又保障消防安全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以确保这些部位不会受到其他区域火灾的影响 换乘通道 要采用防火墙或与防火墙防火性能等效的措施分隔 5 3 要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 变电站 4 站厅公共区内的商业设施不应经营或储存甲 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消防水泵房 对确保地铁安全 在站厅的乘客疏散区 2 以保证不同功能区各自的消防安全 当这些辅助用房和疏散通道设置在隧道内时 4.4.1 地铁车站的站厅 火灾危险性大部分较低 地铁车站内不同功能区域与非地铁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地铁车站的公共区与设备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4.3 1 地铁工程中的下列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 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灾时需继续运行的其他房间 梁和墙体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 废水泵房 站台门控制室 非地铁功能设施布置的基本防火要求 换乘厅与非地铁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4.1 4.4 交通隧道内的变电站 公共区内不应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4.4.4 1 环控电控室 4.4.2 4.4.5 专用疏散通道 4.4.2 以及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对这些房间或区域的影响 在地铁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时 通风机房 也注意到地铁车站公共区为人员聚集的场所和火灾风险性高的情况 专用疏散通道 通信及信号机房 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 本条规定了地铁工程中重要用房的布置与防火分隔要求 站台层 蓄电池室 4.4 51298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检修和维护地铁车辆服务 本条规定的地铁工程中的场所均应为火灾时需要继续运行的房间 与所联系空间分别处于不同的防火分区和功能区 4.4.5 出入口通道 重要电气设备用房以及火灾时仍需运作的房间 配电室 正常运行和在故障或发生火灾时顺利展开消防救援行动至关重要 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 站台 通风机房等辅助用房是保障隧道日常运行和消防救援的重要设施 应分别单独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