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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封闭的连廊和天桥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 连接两座民用建筑的连廊 民用建筑 通过下部建筑物连接的建筑具有共同的裙楼 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包括敞开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 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3.3.1 3.3.2 天桥应仅具有人员通行的功能 二级耐火等级单 1 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其他民用建筑之间 4 建筑周边需要较开阔的场地以保证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需要 按照本规范第3.1.2条规定的原则和性能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3.3.2 而上部的塔楼各自独立 2 多层建筑确定外 民用建筑 除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外 3 天桥等连接的两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原则 本条规定了利用连廊 建筑高度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 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与一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 3.3 本条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各类民用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 半敞开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在发生火灾后 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3.3.1 其他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