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半敞开 3.3.1 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通过下部建筑物连接的建筑具有共同的裙楼 4 3.3.2 二级耐火等级单 2 而上部的塔楼各自独立 民用建筑 连接两座民用建筑的连廊 封闭的连廊和天桥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 天桥应仅具有人员通行的功能 除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外 3.3.1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 其他民用建筑之间 建筑周边需要较开阔的场地以保证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需要 按照本规范第3.1.2条规定的原则和性能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 1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建筑确定外 与一 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建筑高度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 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其他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本条规定了利用连廊 3.3 3.3.2 3 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在发生火灾后 民用建筑 本条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各类民用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包括敞开 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 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 天桥等连接的两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