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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多数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 灭火用水量保证率 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以确定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 见表1 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近10年特大型火灾消防流量150L/s~450L/s 50016-2006的基础上制订 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 1 本规范根据火场用水量是以水枪数量递增的规律 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 美国 3.2.2 50016-2006 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基础设计流量以15L/s为基准进行调整 本规范与美国 可采用蓄水池补充或市政给水管网协调供水保证 日本和前苏联均按城市人口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消防用水量 在美国 人口超过3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170.3L/s~568L/s 3.2.2 以2支水枪的消防用水量(即15L/s)作为下限值 表1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3 根据我国统计数据 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 常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救建筑火灾 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确定了城镇消防用水量 大型石油化工厂 日本也基本如此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工业园区 日本和前苏联的城市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3.2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2 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有困难时 按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与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的乘积计算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城镇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日本和前苏联的城镇消防用水量比较 商务区 因此 若采用管网来保证这些建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的消防用水量则更大 表3.2.2 城市灭火的平均灭火用水量为89L/s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 以及同时火灾起数 本规范与美国 3.2.1 人口不超过2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44L/s~63L/s 例如 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 以100L/s作为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 本条给出城镇的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