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国务院环境保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 二 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 2012年2月29日 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 二十 ” 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 第三款作为第二款 ” 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 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 增加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 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 作为第三款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胡锦涛 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降低能源消耗 作为第十七条 接受公众监督 将第十条修改为 十七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 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 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 将第五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修改为 增加一款 十四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 构成犯罪的 ” 工业 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 科学技术 ” 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 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 十二 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 修改为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将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合并 删去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接受公众监督 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按照各自的职责 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 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排放情况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三 重新公布 修改为 ” 修改为 一 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作为第二款 “省 九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 修改为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 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 引导社会资金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 ” 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五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部门”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第五款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省 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六 ” ” 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标准化部门” 重点行业 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 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 作为第三十五条 工业 增加两款 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十六 ” 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款 工艺 ” ” 按照资源能源消耗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 工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部门” 十八 自治区 ” 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作为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四 十九 科学技术 作为第九条 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 年度计划” 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十一 示范和培训 拒不改正的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第二款 ”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 修改为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五 修改为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工艺 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增加一条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 现予公布 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第四款作为第六款 包装的材质 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八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 第四款规定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十五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按照各自的职责 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规格和成本相适应 删去第三十九条 第十三条 将第七条第二款 修改为 十三 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 修改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使用有毒 ”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降低能源消耗 有害物质的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 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部门” 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 工业 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防治污染的成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务院和省 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 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 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排放情况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