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 示范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 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 第三十条 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 第四章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 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鼓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