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 降低能源消耗 第八条 工业 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 新闻出版 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 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 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 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 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 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 工艺 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节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第十二条 接受公众监督 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节水 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 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 第十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第七条 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 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重点行业 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清洁生产的推行 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 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直辖市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部门和省 引导社会资金 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 提高国家工作人员 降低能源消耗 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 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 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 建设 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 教育等措施 环境保护部门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 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 自治区 国务院教育部门 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省 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 工业 工艺 节水 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 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科学技术 广播影视 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第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 第九条 第十五条 排放情况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 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 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第十六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 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 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 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 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按照资源能源消耗 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 工艺 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