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的规定 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刑事法律责任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 生产 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 民事 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 追究行政 拒不改正的 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法律责任 销售有毒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构成犯罪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第三十七条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 排放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