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组织 则 教育 科学技术 第二条 第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制定本法 第一章 从源头削减污染 减少或者避免生产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 区域开发等规划 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实施清洁生产 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 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第五条 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 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工业 综合利用等措施 推广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产业发展 第六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 资源利用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 第四条 总 改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实施及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 国务院环境保护 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保障人体健康 保护和改善环境 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 按照各自的职责 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 组织宣传 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 普及清洁生产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