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实施及监督 第三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 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六条 资源利用 综合利用等措施 科学技术 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实施清洁生产 制定本法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 工业 组织宣传 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一章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四条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 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 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 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产业发展 按照各自的职责 改善管理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普及清洁生产知识 第五条 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障人体健康 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 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 从源头削减污染 第一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 国务院环境保护 推广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条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 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减少或者避免生产 教育 组织 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