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宜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三基色荧光灯 且应满足绿色照明要求 照明系统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系统的谐波进行校验 医疗用房应采用高显色照明光源 床头宜设置局部照明 8.6.7 诊室 显色指数应大于或等于80 8.6 本条所述场所 γ照相机室和手术室等用房 8.6.1 照明设计 应避免对卧床患者产生眩光 8.6.6 加速器治疗室 目前的医疗建筑照明光源主要是以荧光灯为主 病房照明宜采用间接型灯具或反射式照明 应特别注意荧光灯带来的谐波问题对医疗环境的影响 并宜床头控制 宜一床一灯 照明设计 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 病房等处灯具 50034的有关规定 8.6 8.6.3 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lx 必须严格执行 8.6.7 8.6.3 8.6.4 红色信号灯电源应与机组连通 医疗设备工作时均有不同程度的辐射危险 核医学扫描室 护理单元走道 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lx X线诊断室 8.6.2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因此在工作中应在用房外显示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 治疗 8.6.5 观察 宜采用漫反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