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排烟及系统补风的性能参数检查的部位及应达到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设备联动功能检查要求 8.2.2 各类调节装置安装应正确牢固 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 检查数量 测试方法可参照本标准第7.2.5条 3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 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 8.2 送风机 阀门关闭严密 风管 防烟楼梯间 所以规定了主控项目不允许出现A类不合格 8.2 设置自然排烟场所的可开启外窗 部件的手动功能检查要求 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的综合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定为A类不合格 封闭楼梯间 调节灵活 安装位置正确 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 它能保证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 8.2.7 8.2.1 操作方便 3 3 各系统按30%抽查 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主要设备 8.2.6 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文件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 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部件及管道的支 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3 工程验收 送风口的开启和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 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标准第8.2.2条~第8.2.6条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 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机械排烟系统的性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 下列项目应达到设计和标准要求 各系统全数检查 B+C≤6为合格 2 防烟 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 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 检查数量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5.2.3条和第5.2.4条的规定 无损坏 检查数量 2 联动控制有利于迅速防止火灾烟气蔓延和人员的安全疏散 各系统按30%抽查 8.2.4 6 自动排烟窗开启完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6条的规定 自然排烟 1 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 全数检查 不符合本标准第8.1.4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应测试补风口风速 检查数量 第7.2.6条 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 系统的设备 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3.4.4条和第3.4.6条的规定 4 机械防烟 4 8.2.5 吊架形式 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风速 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验收 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 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活动挡烟垂壁 送风口 风管表面应平整 排烟系统设备手动功能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8.2.3 1 8.2.3 防烟 8.2.2 补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 各部件 风口表面应平整 又能及时投入使用 8.2.1 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检查数量 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 全数检查 1 1 机械防烟系统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各系统按30%检查 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开启和排烟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 其功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速 第5.1.3条的规定 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工程质量是所有防烟和排烟系统正常运行的保障 8.2.7 5 手动功能是系统中的重要部分 2 接管合理 确保系统功能发挥作用 8.2.4~8.2.6 3 活动挡烟垂壁开启到位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 5 本条规定了防排烟系统外观检查项目和质量标准 防烟 这些部位的性能参数要求在系统设计中已做表述 3 A=0且B≤2 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不再赘述 2 1 且互不影响 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 这几条规定了自然通风 1 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不符合本标准第8.2.1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C类不合格 检查数量 联动功能失效的情况下启动系统运行 排烟窗 否则为不合格 2 排烟系统设备应按设计联动启动 1 工程验收 4 2 颜色一致 本条规定了验收的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