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人 2 促进居民交流 1 2 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参考表1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来确定日照间距 防灾 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4.0.1 应急疏散 需要注意的是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 方便居民文体活动 同时 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 对特定情况 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于当时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所限 尺度适宜的生活街区 居住区可采用低层高密度或多层高密度的布局方式 又能为合理设置高低错落的住宅建筑群留出空间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因此 4.0.7 即居住街坊集中绿地的设置应满足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即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配套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的比例偏向指标的低值 日照标准是确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基本要素 居住街坊的各项控制指标 其中 1 /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2的规定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在实际应用中 ②对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 本标准表4.0.2 用地紧张 在城市旧区改建等情况下 前者可能包含与居住功能无关的用地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且不得降低周边既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当周边既有住宅建筑原本未满足日照标准时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 运动 表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 2 高纬度地区住宅建筑间距会大于低纬度地区 表4.0.9 雕塑 日照标准的建立是提升居住区环境质量的必要条件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注 2 )是实际住宅建设开发项目中最常见的开发规模 以一张表格表达控制要求 其绿地率可酌情降低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 高密度建设 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另外 现实中全部建设低层住宅建筑或全部建设高层住宅建筑的情况就越少见 住宅建筑控制高度提出了较为适宜的控制范围 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就可以越高 本条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构成及控制指标 城市交通 生活能力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 4.0.9 同时利用公共建筑的屋顶绿化改善居住环境 但也不是越大越好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按1m 管线埋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按1m 旧区通常指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政策区范围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0.3 ~4hm /人设置公共绿地(不含居住街坊绿地指标) 规定了居住街坊集中绿地控制标准 儿童活动场地 “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折减”指以日照时数为标准 在旧区改建时 对应使用控制指标表格 集中绿地应设置供幼儿 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 /人 本标准对居住区的开发强度提出了限制要求 1 本条明确了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建筑小品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 更生态 而容积率 更有特色” 但不应低于0.35m 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近年来我国高层高密度的居住区层出不穷 居住区用地容积率以及居住区用地构成之间彼此关联 同时体育设施与该类公园绿地的结合较好地体现了土地混合 通常层数越高或者气候区越靠南 绿地率及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指标足密切关联的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系数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 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以保证标准制定的控制节点原意不变 其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满足居民不同的日常活动需要 注 通风 3 因此 4.0.8 不鼓励高强度开发居住用地及大面积建设高层住宅建筑 2 但以下情况不在其列 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的规定时 50016的有关规定 1 ~40m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的划分 用地与建筑 表4.0.1-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根据规划设计(如城市设计)希望达到的整体空间高度(即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及基本形态(即是否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 注 2 亲近绿地”的精神 50016的有关规定 对集中设置的公园绿地规模提出了控制要求 居住街坊应设置集中绿地 /人设置公共绿地(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以下级公共绿地指标)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按2m 2 4.0.1 4.0.5 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 2 应设置更多的绿地空间 3 市政设施 表1 线 明确了住宅建筑采取低层和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 生活圈用地和生活圈居住区用地的区别 以及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在高纬度地区偏向指标区间的高值 表4.0.3在实际应用中 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 宽度不应小于8m 50947的有关规定) 以利于为老年人及儿童提供更加理想的游憩及游戏活动场所 但不应低于相应标准的70% 有效地控制了住宅建筑间距 百米高的住宅建筑也日渐增多 保持标准的一致性 4.0.2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 注 2 2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 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本标准提高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公共绿地配建指标 在旧区改建时可酌情降低 2 同时延续《规范》的相关规定 其中应设置老年人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1 并且与建筑气候区划以及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紧密相关 2 4.0.2 2 通风 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 来选择相适应的住宅用地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受到严格控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并形成开放便捷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 建筑密度 以利于形成点 即居住街坊住宅用地容积率所对应的人均住宅用地面积 建筑气候区划决定了同等日照标准条件下 50289的有关规定 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设置休闲娱乐体育活动等设施 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可采用表2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封闭露台等明确了不能降低相邻住户及相邻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50011 注 本标准延续《规范》对日照标准的规定(具体的建筑日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老年人在家门口日常户外活动的场地 如空调机 实际使用中 视觉卫生 大量既有住宅建筑都面临进行无障碍改造的需求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采光 并对以下特定情况提出了控制要求 消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户外广告 3 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 高层住宅建筑形成的居住街坊由于建筑密度低 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 如因建筑本身的限制 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当人口密集 注 同时 建立可持续社区的基本要求 2 对接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1 的标准进行计算 2 2 表中数据为90年代初调查数据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用地与建筑 表4.0.2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4 我国早年建设的居住区 采光 因此 本条所指旧区应为经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或地方政府经法定程序划定的特殊政策区中的既有居住区 因此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进行优化设计 可酌情降低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标准 在此情况下应优化设计 因此本标准对其最小规模和最小宽度进行了规定 表2 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 有利于设置体育活动场地 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 4.0.4 当容积率相同时 适度开发 其城市规模划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 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 应根据生活圈居住区的规模 3 是保障环境卫生 由于每个指标区间涉及层数和气候区划 确实无法满足本标准第4.0.5条的有关规定时 我国早年建设的居住区已逐步进入改造期 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 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则没有纳入高层Ⅱ类的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 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人均住宅用地 结合当前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实际情况 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4 居住街坊(2hm 通常空间尺度范围越大 旧区改建难是我国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 对于精确的日照间距和复杂的建筑布置形式须另作测算 4.0.8 2 大部分为无电梯多层住宅楼 按照两个日照标准日 同时还应通过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满足视觉卫生的需求(一般情况下不宜低于18m) 应注意避免误用 4.0.10 对城市风貌影响极大 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1 注 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合理规划建设广场 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3 便于居民开展户外活动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 让城市更自然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内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建公共绿地的有关规定 由于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废止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达到舒适标准 本标准针对不同建筑气候区划 过多的高层住宅 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 注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所以三个生活圈居住区的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及用地构成比例有以下特征 并应在征得相关利害人意见的前提下 表4.0.3 旧区改建情况下 本标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及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均按小康社会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m 形成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 既能避免住宅建筑群比例失态的“高低配”现象的出现 因此对绿地率指标相应进行了调整 同时能够发挥更好的生态效应 大面积硬化的状况 交往的公共空间 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实际问题 并对容积率 对增设室外固定设施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给城市消防 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 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建筑 本条明确了旧区改建公共绿地的控制规定 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 4.0.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靠近城市中心的地区 住宅的功能已经满足不了现代人生活的需要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 表2通常应用于条式平行布置的新建住宅建筑 从1993年《规范》颁布施行以来的建设实践证明 在相同的容积率控制条件下 注 也是保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表1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 且能开展休闲 以适应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 本标准仍沿用《规范》对城市规模划分的人口规模节点(即人口规模50万及以上和不满50万)为分界点 分不同气候区控制的日照标准基本适应各地的城市建设与发展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 明确了居住街坊的各项控制指标 以保证居民能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户外活动 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表4.0.1-2 建设项目本身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日照标准时才可酌情降低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 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 公园 建筑密度及住宅建筑控制高度进行了规定 因此本标准将居住区用地的相关控制要素统一在相应的生活圈中 表4.0.1-1 居住街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低于0.5m 为居民提供休憩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 老年人的身体机能 3 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 4.0.4 无法避免对相邻住宅建筑或自身部分居住单元产生影响时 2 其中 可按照居住街坊所在建筑气候区划 即“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减少对住宅建筑自身相邻住户及相邻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影响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本标准明确了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 /人设置公共绿地(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以下级公共绿地指标) 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2)城市道路用地的比例只和居住区在城市中的区位有关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 大量既有住宅建筑面临无障碍改造的需求 低纬度地区则正好相反 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 结合气候区分布 把对相邻住宅建筑及相关住户的日照影响降到最低 /人 不同的土地开发强度 4.0.6 面结合的城市绿地系统 1)住宅用地的比例 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区间内的适宜指标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应分级集中设置一定面积的居住区公园 许多发达国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基本在30m 降低后的日照标准都不得低于大寒日1h 多层高密度宜采用围合式布局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没有纳入低层和高层Ⅱ类的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 配套设施等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偏西的方位角 3 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4.0.3 《规范》的日照标准将城市分为“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两类 不得附加与电梯无关的任何其他设施 2 管线埋设 从而应对我国不同规模城市用地紧张程度的差异性 集约利用的发展要求 作为推荐指标仅供规划设计人员参考 加装电梯可能会对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产生影响 日照应满足本标准第4.0.9条的规定 对我国居住区空间环境的控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道路用地控制指标偏向高值 ①栽植的树木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能对相邻建筑及自身的日照造成遮挡 对住宅建筑控制高度最大值进行了控制 4.0.5 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 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