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电源的切换功能应正常 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2 现场控制箱处于手动控制状态 固定管道的支 系统的调试报告 这两条规定了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验收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的试验方法及要求 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消防水泵和气压稳压装置的启动功能应正常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功能验收同时合格 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6.0.3 3 检查方法 应按本标准第5.5.12条的规定检查 6.0.5 方可判定系统验收合格 联动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消防水泵远程启动后应在水泵控制柜上手动停止 以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气压稳压装置及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 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数量 冲洗记录 应按本标准第5.5.11条的规定检查 是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 高位消防水箱 检查方法 消防水泵及消防水泵房 6.0.7 竣工资料 6.0.6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时所需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 检查方法 6.0.4 防冻措施 设计文件 管道及附件的材质 观察自动控制阀的启 全数检查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验收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 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系统组件产品出厂合格证 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对具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灭火装置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 系统启动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检查数量 验收 逐个手动操作每台自动控制阀的开启 电气设备及布线的安装质量 电源 系统功能是系统实现设计灭火能力的前提 检查方法 6.0.1 检查数量 3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每个保护区的试验不少于1次 6.0.8 即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功能验收均应合格 备用动力 应按本标准第5.5.10条的规定检查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容合格 检查数量 主电源 应按本标准第5.5.5条第1款 第2款和第5.5.6条的规定逐条检查 6.0.2 经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后 检查方法 系统能否在发生火灾时实现设计所要求的灭火功能 缺陷不太严重的项目 关闭 系统试压 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 可判为合格 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全过程质量控制中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和证明文件 7 管径 间距及牢固程度 6.0.6 6.0.10 1 6 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 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 系统功能验收是检查系统能否实现设计所规定的各项功能 全数检查 不合格质量隐患在施工过程当中就应当被发现并及时处理 防火墙及变形缝的处理 型号 本条规定了系统功能验收合格的判定条件 6.0.8 系统组件及配件的规格 6 逐个手动操作检验其直流-喷雾动作功能应正常 本条规定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按本条规定的内容对系统施工质量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自动状态 本条规定了系统启动功能验收的内容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系统的验收应包括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 观察和测量及试验检查 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否则将影响下道工序的施工 6.0.7 3 两者是系统验收缺一不可的组成部分 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系统验收时 全数检查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要求填写 观察消防水泵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 位置等及安装质量 且在设计规定的回转范围内与周围构件应无触碰 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系统启动功能验收 4 6.0.5 水源 检查数量 6.0.2 2 6 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如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 其可靠启动是关键 检查数量 逐个手动操作每台灭火装置(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俯仰和水平回转 6.0.9 应按本标准第5.5.8条的规定检查 系统控制主机 方可判定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连接方式 2 检查数量 6 4 或有较严重缺陷的项目 施工质量验收则是能长期可靠地实现设计功能的保证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吊架和管墩的位置 系统手动控制启动功能应正常 观察灭火装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 管道标识 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 应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 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6.0.4条规定时 经返工重做后 手动操作消防水泵远程启动 8 应当允许重新验收 5 分别通过系统控制主机和现场控制箱 全数检查 6.0.10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合格的判定条件 6.0.9 检查方法和要求 一般情况下 7 验收 1 4 管道和设备的防腐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0.3 系统启动功能 管道穿楼板 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系统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方法 本条规定了在验收中发现系统施工质量存在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