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设计原则上讲 在设计中为了保证探测和射流全覆盖保护区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两个相邻灭火装置的间距为8.4m 则该台探测装置对应的灭火装置将会同时开启射流喷水灭火 1 灭火效果更好 存在驱动灭火装置旋转和水流撞击等能量损失 必须严格执行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通过探测装置探测到着火点 本条规定了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取整数300m 0 对于其他火灾危险级场所 灭火装置的保护半径与其额定值相比会有相应变化 本条规定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内火灾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即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不小于60L/s 对于火灾扑救和控制不够可靠 二是消防水泵流量过小 应满足保护场所内发生火灾情况下可能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的最大数量 根据目前的产品和工程应用实际情况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应按产品性能确定 4.2.8 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10L/s P 如果灭火装置与端墙之间的距离过大 D——灭火装置的设计最大保护半径(m) 对于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考虑在四个灭火装置的交叉覆盖点着火 4.2.9 2 ——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4.2.3 有必要提高单台消防炮的流量 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20L/s 且不应小于10L/s 按4L/(min·m 用于扑救中危险级场所火灾时 4.2.4 2 4.2.11 这时四个灭火装置会同时打开射流灭火 被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越高 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对于火灾轻危险级场所 选用的灭火装置的流量规格也应相应提高 4.2 以目前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主要流量规格5L/s为例 的保护作用面积不变 增加灭火装置的数量 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应按下式计算 以控制系统的设计流量不至于过大 4.2.3 但300m 然后再根据系统使用环境和动力配套等条件进行校核和调整 按本标准第4.2.1条及第4.2.4条关于灭火装置布置的要求 4.2.5 4.2.7 经济合理地设计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50084中的有关规定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按2台确定 1台灭火装置的射流即能在3min时间内有效扑灭1A灭火级别 数量和布置位置 设计在原则上应优先采用探测装置与灭火装置一一对应的布置形式 4.2.6 本条同时规定了设计流量的下限值应不小于10L/s 4.2.6 作用面积的提出是为了合理确定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和设计流量等主要参数 喷水强度加大 探测到火源的两个(或多个)探测装置对应的所有灭火装置会同时开启射流 且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6min内应扑灭1A灭火级别 灭火装置从自动射流开始 探测装置与灭火装置的对应方式等 2 并自动开启对应的灭火装置进行喷洒灭火 4.2.8 这样规定同时也是为了使系统供水流量 应按保护场所内任何一点着火时 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 表4.2.4中的作用面积是根据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的 是为了提高灭火保护的可靠性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按表4.2.4中的要求选取是可行的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内火灾时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建筑内高大空间场所的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一是若系统设计流量过小 故应根据产品公布的性能参数确定 必须严格执行 4.2.5 如果采用2台自动消防炮或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从两个不同的方位同时射流灭火 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灭火装置与端墙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灭火装置同向布置间距的一半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保证至少2台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保护半径变化与压力变化的平方根成正比 为了避免造成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数量过大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灭火装置布置应能使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 将导致系统配置不合理 灭火装置呈正方形布置 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 确定本系统的设计持续喷水时间 若在设计中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 对于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4.2.2 不可避免会出现交叉覆盖区域 其保护半径变化与压力变化的平方根并不成正比 一台探测装置可对应一台或多台灭火装置(但通常不大于4台) 4.2.10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 考虑到工业建筑的火灾荷载相对较大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设计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流量之和 4.2.1 应重新选择灭火装置的流量规格 式中 会造成灭火装置与另一方向的灭火装置间距缩小 )的喷水强度 本条规定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4.2 消防储水容量不至于过大 用于扑救工业建筑内火灾时 4.2.9 大量的灭火实验和工程实践表明 对于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以加大灭火强度 设计参数 按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GB 4.2.10 本条与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故规定用于扑救工业建筑内火灾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快速灭火和抑制火灾的作用 系统的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本标准第4.2.1条规定 4.2.1 如图3所示 D 即应不小于40L/s 当某台探测装置探测到火源 2 同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要求至少2台灭火装置的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意部位 在设计中应注意 对于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在其保护半径范围内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持续喷水时间应不小于1h a=b=8.4m 设计参数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提出了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灭火装置流量规格的最低限制 经济性较差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 消防供水能力太小 对于保证系统灭火的可靠性 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用于扑救轻危险级场所火灾时 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5L/s 为便于计算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中探测装置和灭火装置通常为分体式安装 管路附件 可能开启射流的灭火装置的最大数量确定 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3min内应扑灭1A灭火级别 保护区内的任何一点都必须要有至少2台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够到达 而且不利于端墙一侧区域的保护 当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不同于其额定工作压力时 其性能接近稳压泵 系统的设计流量为2台消防炮同时开启射流时的总流量 2 e 闭式系统要等到环境温度达到一定值时喷头才开启灭火 4.2.4 且不大于该数量的150% 其标准保护半径为6m 喷洒型灭火装置布置更密 4.2.2 本条还规定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为不小于按作用面积计算所包含的灭火装置数量 重新进行设计布置 单台炮的流量应不小于30L/s ——灭火装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自动消防炮的流量选择是系统设计的重要参数 4.2.7 数量对应增加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 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半径应按产品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指标值确定 根据大量的灭火实验 灭火装置的实际工作压力可能不同于其额定工作压力 ——灭火装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最大保护半径(m) 在工程设计中 4.2.11 1 50338-2003第4.3.4条的规定在设计原则上是相一致的 其保护面积为16.8×16.8=282.24m 灭火装置的设计最大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灭火装置的保护半径等性能指标初步设定灭火装置的规格型号 由于其喷洒射流过程中 当设计工作压力为非额定工作压力时 当探测装置的交叉覆盖区域内出现火情时 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能在火势比较小的时候就启动灭火 要求单台炮的流量应不小于20L/s 不同高度楼层或不同保护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0 P 按照本标准的规定 灭火装置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30L/s 但在设计中只考虑最多2台灭火装置同时开启 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具有准确定位火源 25204-2010的灭火性能规定 安全性至关重要 以保证系统的消防水量和灭火强度 考虑到进一步提高系统供水可靠性的因素及确保系统在扑灭明火后具有延续喷水冷却降温的能力 本条规定对于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是为了提高系统灭火的可靠性 由于动力配套能力 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为2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