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 50193—93(1999 即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2m/s 备用灭火剂的设置条件 提请注意 规定“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不应设在底面”出于以下考虑 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12416—2 故予推荐 1kg 年版)确定的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 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为 这里容器缘口是指容器的上边沿 ABC 围护结构及门 灭火剂备用量是为了保证系统保护的连续性 因目前国内厂家没提供驱动气体系数数据 “全淹没灭火系统只有在环绕火灾危险有永久性密封的空间处采用 顶面和底面总内表面积的 它距液面不应小于150mm 所以扑灭 其中较成熟和经济的是磷酸铵盐干粉 如是 若设计浓度按 具体选型由设计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个是基于我国现状的暂定数据 3.1.2 标准状态下氮气密度为 参照国内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制定 液体的供应源 美国标准《干粉灭火系统标准》NFPA pt7—1988 带有一定动能和势能 ( 这样的空间内能足以构成所要求的浓度 17—1998 15%时 也可设置备用灭火剂 第 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 不可关闭开口面积超过封闭空间的总内表面积的 氮气 1 BC 第 扑灭 其中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 ) 0.81L 干粉 所以应遵循该试验条件 就应设置备用量 内不能恢复时应有备用量是参照《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0193—93(1999 3 是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固定式干粉灭火设备又分为全保护区喷放方式和局部喷放方式两种类型” 故作此规定 是为了起到连续保护作用 计算 另外 也可防止淡化干粉浓度 带来更大的火灾危险 粉雾的密度为 灭火剂应有备用量 2 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 ABC 惰性气体 5306 “干粉灭火设备 5 数量和方法 A 2001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大或为重要场所时 18 本条规定了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最大限度 显然比空气重(标准状态下空气密度为 安装与维护》 干粉固体所占体积与驱动气体相比小得多 0.65 干粉灭火剂需要 “能用局部应用系统扑灭或控制的火灾是含有可燃液体和固体的表面火灾” 3.1.4 3.1.2 BC 2 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英国标准《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干粉系统规范》 防护区与保护对象的数量和系统恢复时间是设置备用灭火剂的两个并列条件 3.1.6 是为了保证高速喷射的粉体流喷到液体表面时 则体积为 条数据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 GB 当主用干粉储存容器不能使用时 3.1.7 3.1.5 ABC 同时 3.1.1 国家标准规定干粉灭火剂的松密度大于或等于 款等效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影响灭火 1.251g/L) 很容易在底面扩散流失 用量不一定最多 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 故不推荐用 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可燃液体供应源时 pt2 §4-1 如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 只有不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类火灾 防护区体积最大 组合分配系统是用一套干粉储存装置同时保护多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第 只要满足其一 避免产生流淌火 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的数据 3.1.1 款等效采用国外标准数据 EN 系统设计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 一般规定 3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 kg 液体的供应源的目的是防止引起爆炸 3.1.3 §18 二是规定了两种系统的选用原则 0.80g/mL(kg/L) 但应考虑满足任何干粉用量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灭火需要 类火灾推荐采用磷酸铵盐干粉 易燃 应采取挡风措施 设置备用灭火剂不限于这两个条件 为了不间断保护 3.1.4 防护区围护结构具有一定耐火极限和强度是保证灭火的基本条件 类火灾只能用 才能够满足这种需要 干粉灭火剂需要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 其不可关闭的开口总面积不.能超过封闭空间的侧面 1 数据 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的目的 一般都是从上向下喷射 中的数据 年版 干粉固然也能扑灭 但不经济 个以上时 3.1 关于全淹没灭火系统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能够立即投入使用 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 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7 是测定喷头保护面积等参数的试验条件 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型式 ) 48h 3.1.1 3.1.5 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常态下空气密度更小) 应该指出 同时也包含扑救二次火灾的考虑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应该指出 灭火剂应有备用量是等效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干粉系统· 可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数据 3.1.3 一般规定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 ) 本条规定了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 扑灭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 影响灭火效果 系统设计 “能用全淹没系统扑灭的火灾是包括可燃液体和固体的表面火灾” 在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因此 1 必须切断气体 干粉灭火系统是依靠驱动气体 宏观上类似气体灭火系统 一是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分两种类型 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 8 150mm 条§1 不引起液体的飞溅 因此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同时着火的概率很小 §14 3.1 国外标准也是这样进行分类 1.293g/L 干粉扑灭 3.1.2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GB A 驱动干粉的 ( 不需考虑同时向各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释放干粉灭火剂 条说明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现按日本消防法施行规则§4 26L(32.526g)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与系统管网相连 15% 喷射干粉前切断气体 类火灾的干粉中较成熟和经济的是碳酸氢钠干粉 3.1.6 易燃 BC 25.5g/L[(650+32.526)g/(26+0.81)L] 0.65kg/m 组合分配系统的干粉储存量 设计 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3.1.7 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大于 可燃气体 标准状态下氮气 类火灾 本条包含两部分内容 40L 3 应采用局部应用系统保护” 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 2 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见 ( 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必要时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16668—1996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应用 BS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