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基本的 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 本条主要阐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检测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总则 其中 经济社会管理 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 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 1.0.2 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规划 也确定了主体责任 总则 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 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 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因此 1 施工 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设计 依据有关法律 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 1.0.1 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 1.0.3 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 生态环境安全 1.0.3 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 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 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 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 法规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建设 布局 造价 底线的条件 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1.0.2 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必须执行本规范 同时 功能 勘察 但是 既规定了首要责任 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1.0.1 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 为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性能 防水工程质量 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监理 满足经济社会管理需要 制定本规范 其中 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 为了支持创新 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