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的建筑 尤其适用于非消防人员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积极采取这种措施 当有困难时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A.1.5 住宿与生产 通往屋顶的疏散门必须处于可开启状态 应按照本条规定加强其他消防安全措施 最少每年进行一次 3 本条是对合用场所的限制性规定 将给人员的疏散提供更多机会 2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 对于平时因日常管理需要锁闭的疏散门 A.1.2条在这两方面的措施严于本条 否则该建筑高度是指地面到合用场所最高处的高度 当合用场所处于一座建筑的局部空间时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住宿与生产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A.1.8 1 为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可操作性 另外 A.1.6 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 当难以完全分隔时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其火灾风险相对较小 A.1 并直通出口 不再提出更多要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当无法分隔时 考虑到火灾情况下疏散楼梯有时会被烟火阻挡 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采用这种措施分隔后 3 有甲 住宿与生产 储存 1 附录A A.1.6 A.1.7 积聚灰尘可靠性降低 难以满足A.1.2条时 就不能设置人员住宿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凡属于本规定任一款时 该设备操作方便 储存 储存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 如果疏散楼梯能够直通屋顶 层数不超过2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 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 厂房和仓库 A.1.3 应执行A.1.2条的规定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A.1.3 本条对于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疏散设施的规定与A.1.2条的规定有所不同 考虑到人数不多的小型合用场所 该建筑高度是指地面到该建筑最高处的高度 A.1.1 同时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A.1.4 5 4 本条在消防设施的配备方面除提出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外 必须采取推闩式疏散门等有效措施 A.1 人员难以通过楼梯向下疏散 A.1.5 本条中提出的轻便消防水龙是一种可与自来水龙头直接连接的消防设备 当一些合用场所受实际条件限制 A.1.2 还增加了辅助疏散设施 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A.1.2 消防应急照明 因疏散门锁闭 当确有困难时 2 易受污染 因此 需重视对其进行清洗 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已不属于同一个连通空间 基本规定 建筑面积是整栋建筑的总面积 2 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A.1.1 基本规定 建筑面积是合用场所内各功能区域的总面积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 屋面应考虑人员停留和疏散的保护等措施 但本条在消防设施的设置方面进行了加强 火灾探测报警器投入运行后 2 本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1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 可以不再视为合用场所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当合用场所是独立建筑时 而这类场所又点多面广 A.1.8 应符合下列规定 造成人员在疏散门附近死亡的火灾案例曾多次发生 本条是对不属于A.1.1条情况的其他合用场所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建筑面积大于2500m 3 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 本条是针对A.1.2条规定范围内的合用场所提出的措施 以保证其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本条中“建筑面积” 当合用场所是独立建筑时 而重在加强对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2 附录A 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储存 A.1.4 火灾时人员无法使用 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 容易引起误报 保证火灾时任何人易于手动开启 地下建筑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A.1.7 合用场所的安全疏散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本条提出了相关要求 本条中“建筑高度” 本条提出的措施是一种比较彻底的防火分隔措施 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因此 本条中的“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即各地俗称的“简易喷淋系统” 对于及时扑救初期火灾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