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 本条针对辅助疏散设施的设置作出规定 建筑不应在窗口 辅助疏散设施 是考虑到这些设施有可能在发生火灾时阻碍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 A.3 A.3.2 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 因此 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 为此 A.3.1 A.3.3 A.3.1 当必须设置时 辅助疏散设施包括移动式逃生避难器材和固定式逃生避难器材等多种类型 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辅助疏散设施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 A.3.2 具体要求在相关标准中已有规定 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等设施 如果设置的位置不合理 A.3 设置时要有从内部便于人员开启的装置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 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即使设置了外窗 各种类型的逃生避难器材所适用的建筑高度有所不同 宽度不宜小于0.8m 本条对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高度 室外金属梯 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 开口大小不合适 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窗口尺寸等作出规定 A.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