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8 1 而这类场所又点多面广 人员难以通过楼梯向下疏散 本条是对不属于A.1.1条情况的其他合用场所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A.1.2条在这两方面的措施严于本条 其火灾风险相对较小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本条是对合用场所的限制性规定 有甲 住宿与生产 地下建筑 本条中提出的轻便消防水龙是一种可与自来水龙头直接连接的消防设备 另外 火灾探测报警器投入运行后 2 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附录A 可以不再视为合用场所 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当一些合用场所受实际条件限制 因疏散门锁闭 当合用场所是独立建筑时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本条中“建筑高度” 本条提出了相关要求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易受污染 尤其适用于非消防人员使用 A.1.8 基本规定 附录A 层数不超过2层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4 对于及时扑救初期火灾具有积极作用 当合用场所处于一座建筑的局部空间时 2 A.1.7 A.1.6 以保证其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通往屋顶的疏散门必须处于可开启状态 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采用这种措施分隔后 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已不属于同一个连通空间 屋面应考虑人员停留和疏散的保护等措施 2 而重在加强对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A.1.5 因此 建筑面积大于2500m 容易引起误报 住宿与生产 3 本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该设备操作方便 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 当无法分隔时 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 A.1.3 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 因此 本条在消防设施的配备方面除提出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外 当有困难时 建筑面积是整栋建筑的总面积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经营的建筑 A.1.6 同时 为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可操作性 1 A.1.4 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合用场所的安全疏散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应执行A.1.2条的规定 就不能设置人员住宿 否则该建筑高度是指地面到合用场所最高处的高度 2 当难以完全分隔时 5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 本条中的“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即各地俗称的“简易喷淋系统” 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2 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需重视对其进行清洗 本条对于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疏散设施的规定与A.1.2条的规定有所不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该建筑高度是指地面到该建筑最高处的高度 A.1.3 考虑到人数不多的小型合用场所 本条是针对A.1.2条规定范围内的合用场所提出的措施 A.1 难以满足A.1.2条时 储存 当合用场所是独立建筑时 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积聚灰尘可靠性降低 住宿与生产 储存 不再提出更多要求 A.1.1 但本条在消防设施的设置方面进行了加强 1 本条提出的措施是一种比较彻底的防火分隔措施 最少每年进行一次 保证火灾时任何人易于手动开启 厂房和仓库 火灾时人员无法使用 将给人员的疏散提供更多机会 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积极采取这种措施 本条中“建筑面积” 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如果疏散楼梯能够直通屋顶 A.1.1 3 3 考虑到火灾情况下疏散楼梯有时会被烟火阻挡 A.1.4 A.1.2 储存 2 A.1 应按照本条规定加强其他消防安全措施 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对于平时因日常管理需要锁闭的疏散门 A.1.5 储存 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 A.1.2 必须采取推闩式疏散门等有效措施 除A.1.2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 基本规定 当确有困难时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消防应急照明 并直通出口 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A.1.7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凡属于本规定任一款时 建筑面积是合用场所内各功能区域的总面积 造成人员在疏散门附近死亡的火灾案例曾多次发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 还增加了辅助疏散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