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6.1.1 如图7(d)所示 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将排风支管顺气流方向插入竖风道 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油灯 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 强火险天气 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6.1.8 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 3 使各层排风支管穿越两层楼板 如图10所示 6.1.13 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和与其连锁的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 目前我国还有许多地区的农民生活和取暖主要靠煤 用 增加各层垂直排风支管的高度 应选用带自动熄灭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动用明火应当远离这些危险区域 可在烟囱上采取加防火帽等措施 使扑火人员难以靠近 6.1.7 为防止烟囱 灶台周围1.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于120mm的不燃烧材料隔热层 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 凡遇五级以上大风天等高 6.1 其建筑的烟囱上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吸烟 为预防烟囱逸出火星造成火灾 6 因此 燃放烟花爆竹 6.1.9 把排风竖管分成大小两个管道 为防止蜡烛点完时烧着可燃基座 包括祭祀用火等 火灾危险性较大 火灾危险源控制 安装应牢固 燃柴草炉灶易飞溅火星或使灰烬跌落 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 以防余火燃着可燃物或“死灰”复燃 厨房作为用火频繁的场所 6.1.13 5 乱倒 一旦发生火灾 应用石棉瓦 饲草 6.1.10 煤油灯的灯头火焰温度高达800℃~1000℃ 小的排风支管分层与总竖管连通 烟道应当定期检修 2 6.1.12 为将其危害限制在一个区域内 6.1.4 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 6.1.6 当与可燃物体的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时 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 蚊香应放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 6.1.3 应对排风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止回流措施 石板 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 蜡烛 火星引燃附近可燃物 并要求放置在不易燃烧的物体上 烟道部分应采用不燃材料 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 燃气灶具要在通风良好的厨房中使用 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6.1 使用蜡烛 如水泥板 3 火 火炉 燃柴炉灶周围1.0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用完后不及时清理余火 6.1.6 火炕应选择不燃材料 造成火灾 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容易引发火灾 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容易造成火星或高温烟气窜入闷顶 火势蔓延迅速 一般在粘土内掺入适量的砂子 6.1.9 2 垂直排风管道能产生“烟囱”效应 4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 如图9所示 砖墙 铁板等 靠外墙设置 燃煤 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 如图6所示 6.1.8 火炉 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 极易引发火灾 应放在炉坑内 所以从煤 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6.1.1 疏通 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600mm 3 6.1.11 6.1.4 墙面采用不燃材料 火 距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居住建筑内厨房设置的防火要求 且应定期更换 6.1.11 以熄灭火星 柴炉灶扒出的炉灰 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作出了本条规定 这样高的温度是很容易引起火灾的 应远离易燃物品 如图7所示 烟道 烟囱 6.1.7 中间不应有接头 故作出本条规定 火炕(墙) 蚊香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同时居住建筑的炉灶不应设置在疏散出口附近 6 炉灶与火炕通过烟道相连通时 无自然通风的厨房 多层居住建筑内的浴室 软管与燃气管道 很容易出现裂缝 烟道 用 灶台周围的墙面 油灯 柴草 烟道如果维修不及时 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250mm 在支管上安装止回阀 对其建造材料和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作出了防火要求 要用水将余火浇灭 吸烟 滋火而发生火灾 以防引起火灾 蚊香时 4 风速8m/s~10.7m/s 炉灰宜集中存放于室外相对封闭且避风的地方 其连接软管不应有接头 柴草等可燃物距其较近易引发火灾 烟囱 饲草 规定蜡烛 五级风称为劲风 6.1.5 烟道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 火炕(墙) 并应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变形 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总竖管直通屋面 如图11所示 地面 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防水层时 1 柴草及农作物秸秆做燃料 防止因高温引起开裂漏火 6.1.2 造成闷顶内的可燃物起火 应设置不燃材料围挡 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 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 1 本条规定了燃气灶具的设置要求 6.1.12 金属板等不燃材料隔开 炉灶正上方1.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炉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既有厨房不符合第6.1.1条的规定时 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 隔热层等的防火要求作出本条规定 烟囱穿过可燃保温层 火灾危险源控制 大风天一旦发生火灾 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 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为防止炉灶的明火引燃可燃物 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做不燃化处理 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的村庄 接头管 燃放烟花爆竹 长度不应大于2m 在火灾情况下 6.1.3 2 并应与卧室分隔 6.1.10 由于热应力的作用或地基下沉 6.1.5 1 根据测定 如图12所示 如急需外倒 尤其是柴草垛火灾呈现出“跳跃式”扩展 余烬与炉灰等宜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 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 如图8所示 在其周围500m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 既有厨房不满足第6.1.1条的规定时 燃煤 为有效控制火灾的蔓延 火炕等的辐射热或窜出的火焰 6.1.2 或与可燃材料墙壁的距离不小于1.0m 燃着的蜡烛火焰温度高达1400℃ 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带火星的炭灰随处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