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 修改为 重点行业 ” 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构成犯罪的 作为第二款 增加一条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 七 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三款作为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环境保护 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 年度计划” 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十一 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 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十二 ”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 ” “国务院和省 删去第二十七条 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将第五条修改为 十五 建设 作为第三十五条 十三 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省 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 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第四款 防治污染的成果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 排放情况 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 ” 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 第四款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修改为 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 重新公布 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款 引导社会资金 增加一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 九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款作为第六款 ” 修改为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 十七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 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 四 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 工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第二款 排放情况的 ” 现予公布 工业 自治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使用有毒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修改为 环境保护部门 工业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2012年2月29日 六 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胡锦涛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 按照各自的职责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 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 第十三条 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 十六 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 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 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十八 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工业 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 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将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合并 自治区 接受公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 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一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 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 ” 规格和成本相适应 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拒不改正的 修改为 删去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 将第十四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部门” 修改为 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降低能源消耗 有害物质的 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 将第七条第二款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示范和培训 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 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二 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 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二十 ” 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七条 ”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按照资源能源消耗 五 降低能源消耗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部门” 工艺 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 增加两款 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十四 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接受公众监督 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科学技术 修改为 十九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 将第十条修改为 作为第三款 十 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 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 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第五十四号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 环境保护部门和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 包装的材质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标准化部门” ”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 工艺 按照各自的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 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三 修改为 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修改为 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 作为第九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作为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