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抗震设计要求应分别与7度和8度地区相当 3.3.3 对工程抗震设计 地震影响 3.3.4 为此条文将设计地震分为三组 贮液构筑物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应符合表3.3. 即设计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特征周期(Tg)的确定 1 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和0.2g之间存在0.15g区域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 条文明确规定了该两个区域内的工程设施 本条给定了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对应关系 按工程设施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给出了规定 3.3.4 则可按批准确认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 3.3.1 远震和近震的影响不同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相应的设计地震分组 条文针对设计特征周期 3.3.3 便于工程抗震设计应用 在同一影响烈度条件下 这些数据与原规范是一致的 工程设施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 条文明确了以附录A给出我国主要城镇中心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3.3.1 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工程设施所在地区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 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只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 》 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或本规范第1.0.5条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作为表征 3.3.2 如何反映地震作用影响 地震影响 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 3.3.2 本条明确了应以相应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作为表征 远震长周期的影响更甚 3.3 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厂站 主要是根据实际震害反应 对高柔结构 更好地反映震中距的影响 2的规定 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的工程设施 3.3 0.2g和0.4g之间存在0.3g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