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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的控制措施 明 有人值守的房间(主要是辅助区) 本条主要是从照明节能角度考虑 本规范参照执行 照明灯具不宜布置在设备的正上方 从安全角度出发 50034的有关规定 高效节能荧光灯主要是指光效大于80lm/W的荧光灯 照明灯具应布置在通道内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应设置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备用照明 需要设置照明的地方主要是人员可以进入的夹层 照明熄灭将造成人员停止工作 8.2.6 17625.1的有关规定 也可采用LED灯 灯具应采取分区 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有人值守的房间 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本条针对视觉作业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减少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辅助区的视觉作业宜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因此相邻的不同环境照度差别不宜太大 8.2.1 因此 8.2.6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照 应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由于人的眼睛对亮度差别较大的环境有一个适应期 2 8.2.3 8.2.5 以及对数据中心重要性的普遍认同 8.2 明 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 在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 规定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地面)不低于5lx 照 本条对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做出了规定 8.2.1 针对总控中心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区域 通过普查和重点调查 8.2.2 分组的控制措施 8.2.2 对于大面积照明场所及平时无人值守的房间 亮度低 只有当照明均匀度大于0.7时 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50034等同采用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中有关限制视觉显示终端眩光的规定 8.2.7 1 主机房和辅助区是数据中心的重要场所 8.2.4 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1lx 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视觉作业环境内宜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8.2.8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 从而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 辅助区宜采用发光表面积大 8.2 8.2.8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8.2.5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数据中心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火灾时切除 本规范规定的主机房照度标准值是指两列机柜或设备之间通道内的维持平均照度 当LED灯显色指数大于80时 人的眼睛才不容易疲劳 也可采用LED灯 3 设备运转出现异常 规定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的规定是参照CIE标准《室内照明指南》制订的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主机房一般为密闭空间(A级和B级主机房一般不设外窗) 为了避免设备对照明光线的遮挡 技术夹层包括吊顶上和活动地板下 视觉作业不宜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本条要求照明灯具不宜布置在设备的正上方 参考平面为0.75m水平面 数据中心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荧光灯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备用照明与一般照明的电源应由不同回路引来 8.2.4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 技术夹层内宜设置照明和检修插座 人的眼睛对照明均匀度要求更高 8.2.3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照300lx~500lx设计 限值 在主机房内 一般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 照明光源应采用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