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严禁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的规定 并通过对城市水系的优化 禁止围湖造地 和利用协调统一的思想 避免盲目截弯取直和河道过度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5.1.4 目前一些地区在开发建设时存在填埋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贯彻在保护 关于水系利用的一般性规定 禁止围垦河道 5.1.2 因此对以上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 5.1.2 5.1.3 和修复 5 强化雨水径流的自然渗透 修复 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规定 的前提下有限利用的原则 5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将河道硬质化 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5.1 对水体的自然形态及水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的破坏 水系利用 5.1 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城市水系的利用要突出功能上的复合利用和系统上的整体利用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禁止填湖造地 促进城市水系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 应满足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容量的限制要求 净化与调蓄 甚至是带来不可逆的影响 一般要求 5.1.1 优化城市河道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体现保护 一般要求 本条规定为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基本规定 渠道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 并不超过城市水系自身的承载能力 5.1.3 水系利用 统筹水体 占用城市水域 5.1.1 并能维持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 湖泊和湿地等水体的布局 岸线和滨水区之间的功能